我的位置: 上观号 > > 文章详情

【涨知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如何适用?

转自: 2026-10-24 10:00:00

财务小王

我们企业本月出售了一批使用过的设备,能否适用3%减按2%计税的增值税政策呢?

需结合政策规定做进一步判断。赶紧一起了解下吧!

申税小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点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此处需要与销售旧货的情形进行区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同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点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不符合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则不能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注意点三: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因此,纳税人享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

注意点四: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不能忘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在2027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未达起征点还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注意点五:一般纳税人能否放弃适用该项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的规定,申税小微给大家进行了总结。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且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1. 直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自选择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期满后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自选择当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供稿:陈袁

制作:郑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