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科技创新亟须建立系统化制度供给
汤啸天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并将“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列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科技创新被摆在国家战略核心位置。从法治角度看,应通过系统化的制度供给,为科技创新活动划定规则边界、保障主体权益、优化资源配置、化解风险矛盾,让科技创新的活力在法治框架内充分释放。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创新失败后的“获得宽容权”。科技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一些科技创新项目遭遇失败,经过甄别后应对相关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不能作负面评价,此类制度可称为“获得宽容权”。由于对创新项目的认识不一致,客观上会存在应当免责而未予免责以及自证难以奏效的情形,自证和他证必须双管齐下。这里说的他证,是指当事人获得无利益关系第三方证明的权利。实施自证必须引导科研人员建立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保全相关证据,及时有效举证。实施他证涉及何种主体具有他证资格、他证的证明效力、他证如何提前介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细则。
在风险决策的关键环节提前引入公证等预警机制。要引导公证服务进入激励创新这一新领域。在关键决策环节提前引入公证机制,能够预防纠纷、减少不必要的事后质疑。此类公证可称为“科技创新风险决策公证”。建议上海公证机构把“科技创新风险决策公证”纳入公益公证服务的范围,为创新失败者提供他证服务,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建立律所、公证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介入创新实践的制度,提供事前咨询、事中监督和预警服务。可在重大创新项目中探索试行以下服务:为重大创新项目聘请律师全程跟踪,实施风险告知、程序提醒、证据留存;对重大创新项目的重要决策性会议,聘请公证服务机构介入,进行现场公证;对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敏感性的重大创新项目,聘请知识产权运行监督员。相关费用可以统称为“法律事务费用”,建议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增设该项支出。律师、公证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行监督员的选聘,在科委、发改委、经信委、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遴选,其资质、管理和专业培训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给予一时未能取得共识的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非共识项目”)积极谨慎的支持。一是在评审标准上更加强调创新性,适当弱化已有成果积累、可行性、前期基础等标准,给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时间进行内容创新与依据阐述。二是对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的项目,在评审中被质疑或者被否定的,允许项目负责人进行辩解。三是为非共识项目建立个性化的申报、评审办法,避免非共识项目与共识项目同台竞争。四是允许科技人才带着非共识项目进入上海,采取边研究、边考核、边资助等方式,按照“一人一策”“一项目一策”予以支持。五是设立非共识项目研究基金,向社会开放接受申报,根据评审结果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六是允许非共识项目申请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运作。比如,在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雏鹰计划”中建立非共识项目专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共识项目申请支持;对于创业失败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调查认定无过错的,其所获得的创业贷款可作为坏账处理。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本文刊于《上海宣传通讯》
2026年第19-20期(合刊)“研究与思考”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