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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记录“完美”,现场却只打卡不作业?

转自: 2026-10-23 08:00:00

台账齐全、平台有记录、日期对得上……

乍一看,电梯维保“没毛病”

可监控一调

发现维保人员并未开展维保

这完整的维保背后

竟是“纸上功夫”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在用电梯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某维保单位承接的2台电梯存在异常。智慧电梯平台显示,这2台电梯分别于2025年11月20日、12月4日有年度保养和半月保养记录,维保记录看似完整、按期完成。

但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上述时间段内,维保人员均只是到场打卡但未实际开展维保。经查,当事人在未实际维保的情况下,自行编写并上传维保记录,属于典型的“纸面维保”。案发后,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实际未开展维保,却上传维保记录,属于“以记录代替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维保单位:

必须“真到场、真作业、真记录”。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作业,不得以目测替代检修、以拍照代替实操。现场如实填写维保单,无纸化打卡和监控全程留痕,确保记录与现场一致。虚假维保一经查实,将面临严厉处罚。

使用单位:

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能“只签字、不监督”。维保中尽量安排人员在场,重点监督维保人员是否到场、是否按项作业。核对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发现弄虚作假及时报告。纵容虚假维保,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供稿:金山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