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地方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介于法治与改革范畴的抽象性文件,类似于政策性文件,但与执行实施类规范性文件有本质区别。学界通说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严格依据上位法,但这一说法抑制了基层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改革创新的制度空间,无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授权,甚至叠加使用职权和授权制定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依职权制定的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产生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须遵循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只能采取促进式、授益性调整方法。依授权制定的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是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权限,甚至可以突破地方性法规的非原则性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其“一刀切”地禁止改革创新,不如通过建立与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相匹配的备案审查标准和程序等,构建更加精致的调控与监督机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
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依职权制定;依授权制定;不抵触原则;备案审查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地方试验立法的实践样态与制度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4CFX007)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
《法学》,2026年第9期。
作者及单位
俞海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法学》
制作审核:院党委宣传部
(院科研成果传播办公室)
责任编辑:魏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