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网友的留言提问:"我上个月刚入职一家公司,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上周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说觉得我不太合适,让我下周就走。我问理由,领导说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什么理由。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说明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法律用的是"被证明",而不是"被认为"、"被觉得"。也就是说,单位需要有客观、可验证的考核依据来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是恢复劳动关系。
因此,试用期绝不是"想辞退就辞退"的自由期。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具备法定条件时依法解除的权利。
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磨合期,但磨合不等于随意。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公平的法律框架下,踏实走好职场的第一步。
文字:奕宁
编辑: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