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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 新法护航长江碧水

转自:上海检察 2026-06-05 12:05:23

来源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生态兴则文明兴,健全的生态法治体系,是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根本保障。备受社会关注的《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典,该法典系统整合零散的生态保护单行法规,补齐流域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生态损害追责等制度短板,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迈入系统化、法典化治理新阶段。

长江十年禁渔是修复长江水生生态、守护流域生物多样性的重大战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立足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聚焦长江口水域生态保护,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履职遵循,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让生态新规可感知、禁渔红线更清晰。

办案中发现,不少渔民存在认知误区:持有捕捞许可证,即可任意出海捕捞。2025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为售卖渔获牟利,明知其持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明确限定作业类型、作业水域,仍从浙江嵊泗驾船出海,指挥船员使用事先准备的底扒网开展捕捞作业。

崔某某明知涉案水域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内水域,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仍铤而走险,利用夜间监管盲区,跨区域驶入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非法布网捕捞。

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渔具17张、各类渔获物165.95公斤,其中大部分渔获物系该船在本市长江口水域捕得。经认定,涉案渔具为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该种渔具网目细密,对长江口幼鱼、底栖生物及浮游生态群落具有毁灭性破坏效果。崔某某因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非法捕捞行为的规制依据分散在《渔业法》《长江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规则标准分散、群众认知模糊、治理衔接不足。《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施行,实现了长江渔业保护、流域管控、生态追责、修复治理的一体化、体系化规制,为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法律遵循。

新规一:

持证不等于“合法乱捕”

超范围作业明确违法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划定渔业捕捞合法边界,捕捞许可具备严格的工具、区域、作业方式限定,持证主体必须严格恪守许可范围,严禁擅自更换禁用渔具、变更作业模式、跨界闯入禁渔区域开展捕捞

新规二:

重点流域从严保护

长江口禁捕实现全时段固化

《生态环境法典》专设重点流域保护规则,对长江等生态关键流域实施特殊、从严保护,以法典形式固化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全域、常年禁捕制度,全域禁止生产性捕捞,无禁渔期、非禁渔期之分,同时将跨区域流窜规避监管的非法捕捞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新规三:

落实损害担责

追责从“刑事处罚”

升级“全方位修复”

法典严格锚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核心法治原则,构建了“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生态环境受损后,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上海铁检院精准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与制度要求,将法典新理念、新规则、新要求深度融入生态检察办案全流程,全方位筑牢长江口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精准定罪量刑

严守生态法治底线

聚焦跨区域流窜捕捞、禁用渔具捕捞、经营性牟利捕捞等高发、重点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典新规精准办案、精准量刑,从严惩治各类破坏长江水生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深耕修复治理

践行损害担责理念

秉持“办案与修复并重”的生态检察理念,依托法典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涉案行为人落实增殖放流、水域生态保洁、专项补偿等修复措施,切实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生态治理成效。

深入一线普法

营造全民护渔氛围

依托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普法节点,深入渔港码头、渔村社区、航运企业,面向渔民、从业者精准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禁渔新规,破除各类认知误区,从源头防范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法典护航生态,法治守护江河。下一步,上海铁检院将持续深耕生态检察主业,精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以典型案例赋能普法宣传,以精准履职严惩生态违法行为,常态化守护长江口碧水安澜,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护航上海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