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登上公交车后突发疾病,途中不幸猝死,家属起诉索赔。近期,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八旬老人乘车突发不适猝死

老人独自上车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80多岁的李老伯独自乘坐公交车出门,但上车后约两分钟,就开始出现出汗、喘气等情况,然后闭目倚靠座位。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其始终没有反应。于是,售票员和其他乘客先后探查李老伯的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情况,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便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一直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为尽快与救护车汇合,司机将车辆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

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展开救援
而后,售票员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但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医疗报告也载明李老伯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数年,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
老人家属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或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无责
区法院审理时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责任。在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伟莲看来,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从他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就已依法成立。
另外,关于公交公司有无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急救人员及时赶到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经诊断为猝死,是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伟莲表示,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约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乘客,特别是身体状况特殊的旅客,出行时需对自身健康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同时指出,每位社会成员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害,却向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他人追责,也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
此外,法官提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现有的条件下,应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应急救助常识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服务设施的保障水平,共同营造安全、友善、负责的公共交通环境。
■记者 陈菲茜 文 受访者供图
■编辑 陈菲茜
■栏目责编 李于伯 ■栏目主编 陈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