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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受伤,损失由谁承担?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5-28 1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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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着施救者可贵的精神品质。在救人过程中,施救者本人也可能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可能直接来自于侵权人,也可能来自于救助行为本身。如果不能充分保护施救者的正当权益,使施救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弥补,会直接损害人们救助他人的积极性。

本期分享一起因见义勇为人救助他人使自己受伤的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准确查明救助人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令受益人补偿原告大部分损失,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人的保护,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实施五周年典型案例。

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不适用填平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关键词

见义勇为 / 受益人 / 适当补偿 / 救济

案例撰写人

郑岗

法官解读

郑岗,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曾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三等功两次,获评2025年度上海法院系统先进个人,撰写的多篇案例先后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等。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8时11分许,原告柴某与被告顾某共同乘坐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被告位于原告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被告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原告及时救助而未倒,但原告为救助被告而受伤。原告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因救助被告的行为,普陀区宣传部门于2023年12月向原告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证书。

原告认为,其因保护被告民事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等损失。

被告顾某辩称,认可原告见义勇为救助被告的事实,但被告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原告主张金额过高,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愿意适当补偿部分损失。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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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从公平合理角度,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标准具有现实意义。在法理上,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前者主要考虑公平合理,后者主要考虑损失填平。

从司法实践来看,补偿责任大小的判断,主要考虑三方面:一是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大小;二是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三是受益人从施救人处受益的程度。

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角度,受益人的补偿应当覆盖受害人的主要损失,一般不宜覆盖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否则将难以与赔偿责任相区分。具体而言,对受益人补偿责任的认定,应当从四方面来进行审查:

其一,尊重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已就补偿金额达成协议,法院应当以相关协议的约定为依据认定补偿金额的大小。在约定不明、补偿金额显著失衡,当事人又无法达成补充约定时,由法院对补偿金额进行判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救助行为发生后,并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同意补偿,但其补偿金额与原告诉求相去甚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故需由法院对补偿金额的大小进行认定。

其二,审查受益人的受益与受害人的救助行为的关系程度。受益人从救助行为中受益越多,其补偿责任也相应越重,反之亦然。本案中,始发地位于地铁交通运营区域,顾某在事发时已年过六旬,其在上班高峰时的自动扶梯上即将摔倒,如果没有柴某的救助行为,顾某将大概率遭受严重的身体损害,甚至会殃及周围的众多乘客,酿成更严重的事故伤害。正是由于柴某的及时救助,顾某得以免受损失,其从柴某的救助行为中明显获益。可以说,柴某的积极救助是顾某得以幸免于难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顾某应当对柴某的大部分损失即7000元承担补偿责任。

其三,衡量受益人履行能力的大小。见义勇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最终必须从能够实际获得的物质补偿中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只要受益人具有履行补偿责任的能力,则其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与其受益程度相匹配。本案中,柴某实际损失相对较小,在一般人员经济负担范围之内。事实上顾某还委托相关律师进行本案诉讼,从常识判断,顾某完全具备履行补偿责任的能力。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因救助他人而遭受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关受益人可能难以全额补偿。例如,受害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严重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受益人不具备全额补偿的经济能力,则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不宜过重,以避免受益人履行不能而致使受害人权益落空。对于差额部分,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相关社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补助。

其四,考虑受害人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情况。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认定补偿责任时,法院应当将受害人从第三方获益情况纳入考量。如果见义勇为受害人已经或即将获得第三方的经济补偿,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可相应减少。本案中,柴某在事发后即被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并颁发了相应荣誉证书。判决后,经法院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对柴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亦给予了适当的奖励。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司法机关肩负着守护和弘扬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应充分运用好法律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让见义勇为者有底气、有依靠,让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让我们的世界充满关爱和温暖。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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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写人:郑岗

责任编辑:邱悦、牛晨光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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