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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特殊老年群体监护与财产保障机制!上海法院2案例入选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5-27 16:52:01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三十周年之际,中国老龄协会在北京发布2025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为‘老养残’家庭筑牢权益保障防线案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遗嘱+社会组织监护’为老年人化解未来之忧”案例入选。案例聚焦“老养残”等特殊家庭中老年人最关切的未来照护与财产保障问题。在“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案例中,创新采用“法院综合指导+居委现场见证”的模式,有效破解了过往意定监护中见证人缺失、流程不规范的困境。在“遗嘱+社会组织监护”案例中,创新采用“财产三分离”与阶梯式监督方案,确保了老人在离世后,子女的生活与财产仍能得到妥善、专业的照管。两案从不同路径出发,共同应对老年人监护缺位、财产风险等难题,集中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深切关怀与坚实保障。

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

为“老养残”家庭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关键词:意定监护见证

基本案情

老人罗某现年70岁,其丈夫已离世,独子刘某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罗某作为一名典型的“老养残”母亲,最担心自己日后发生失能失智等情况时,无人照顾其自身和独子的生活,希望未来能由侄子张某负责监护其母子二人。但因缺乏专业指引和规范流程,双方始终未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同时,罗某有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存款,亦担心财产在后续监护中被滥用,无法保障自己与独子的长期生活质量。罗某遂向当地法院求助,希望法院介入,为其与侄子的意定监护事宜提供相关司法指导。

处理结果

鉴于罗某及其独子的意定监护需求十分迫切,且涉及老年人与残障人士的长期照护与财产安全问题,法院根据当地颁布实施的有关条例规定,为老人罗某提供了全流程司法指导,并牵头协调罗某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见证了老人罗某与侄子张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签署了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协议、居委会见证记录表、财产公证提存监管申请书、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等相关附件。

案例启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独居和“老养残”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有意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自己和子女的未来作出安排。由于专业指引的缺失和规范流程的匮乏,意定监护在实际操作中步履维艰,许多人陷入“想托付却不敢签、敢签字却无从管”的两难境地。本案中,由法院提供综合指导、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署的模式,通过司法、行政与社会组织等联动协作,共同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法律咨询、协议指导、见证监督等一站式服务,破解了过往意定监护中见证人缺失、流程不规范的困境,强化了部门协同与资源整合,为意定监护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案提示我们,应当加快完善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及组织间的联动,进一步破解制度实施中的门槛障碍,着力解决机构监护及公证监管费用相对较高、专业服务供给仍显不足等问题,让更多的“老人罗某”获得制度的有力保护,享受晚年生活应有的尊严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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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见证,让七旬母亲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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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社会组织监护”

为老年人化解未来之忧

关键词: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

基本案情

老人赵某年逾七旬且患有重病,其丈夫早已离世,独子孙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中已无其他近亲属能够承担监护责任。老人赵某担忧自己离世后儿子无人照料,在充分了解并考察相关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后,立下公证遗嘱,指定专业从事监护服务的某社会组织担任儿子孙某未来的监护人。2025年,老人赵某去世后,该社会组织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同时向法院报告了具体的监护计划,并提出除孙某的日常开销及保留必要医疗保证金外,大额财产均由公证处保管,如果有动用大额财产的需要,由公证处核查支出的真实性及必要性,确保财产安全。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法院通过对立遗嘱人的身份要件、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被指定人意愿和被监护人的意愿四个要件进行审查,认可了老人赵某遗嘱指定监护的效力,同时认可了“监护人保管医疗保证金、被监护人保管日常使用的小额财产、监督人保管主要财产”的财产三分离方案和“监护人定期向监督人公证处报告,监督人公证处定期向法院报告”的阶梯式监督方案。

案例启示

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趋势的加深,许多“老养残”家庭面临的困境日益突出——老年父母年迈体衰,却仍是残疾成年子女唯一的依靠,一旦老人离世,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往往陷入“无人接力监护”困境。本案中,老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在生前为残疾子女指定了专业社会监护组织作为未来的监护人,将自己对儿子的呵护与牵挂转化为法律的制度化安排,确保在自己离世后,儿子的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医疗救助等事务仍能得到妥善处理。这一做法启示广大老年人,遗嘱不仅能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更能够在家庭缺乏合适亲属监护人时,为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安排一个可靠的社会监护人,将“身后的担忧”转化为“生前的信任”。同时,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财产三分离”模式和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全方位的财产使用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不仅为无数面临相似困境的“老养残”家庭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对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安排自身监护也具有可借鉴意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遗嘱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加强对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培育和规范,引导推动其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监护监督体系,支持和鼓励公证处等有关机构参与监督,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护服务保障格局,切实保障好每一位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应及时关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老年照护、财产保障以及残障子女监护等规划,抵御未知风险,守住生活尊严。

了解更多:

《人民法院报》整版:父母老了,残疾子女谁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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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老龄协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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