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干练、当家、领导力…
如果公司有这样的测评,
你能得几分?
近日,
一男子因此项
“抽象考核”不合格,
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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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朱某入职江苏某企业管理岗位,约定六个月试用期。
2024年12月,试用期满前,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
公司表示,录用条件为公司评估机制中的“认同、阳光、干练、当家、担当、进取、领导力”等维度测评,朱某的干部胜任力评估问卷,得分为5.67分,不符合录用条件。

朱某对此不认同,认为公司未将上述抽象标准作为明确录用条件进行告知,且其月度评估高分与此低分测评存在矛盾。
于是,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录用条件过于抽象、笼统模糊,缺少明确衡量标准,也未提前告知员工,且未按规定先行对员工进行帮扶、整改,就直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雇,依法判令支付给朱某赔偿金3万元。
“不符合录用条件”已成为
公司试用期辞退员工的万能公式,
此类案例不在少数↓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员工
法院:无法证明,违法解除
黄先生入职某公司任高级经理,试用期届满前,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黄先生,双方闹上法庭,但公司拿不出任何可以证明“不符合”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无法证明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员工拒绝帮同事打扫卫生被辞
法院:违法解除
2024年6月,应届毕业生小华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同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小华帮忙打扫卫生,遭其拒绝后,以试用期表现不达标为由将他辞退。小华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需支付工资4878.34元及违法解约赔偿金3679元。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辩称小华入职未持证,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法院审理认定,小华已完成学业、接受公司用工管理,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公司无合规考核、未开展培训,单方面解约属违法行为,最终维持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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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标准,本质上是没有标准。虽然法律确实允许企业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个权利是有前提的:企业要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是说,条件要事先告知、标准要客观明确、证据要真实可查。
更进一步而言,这种抽象辞退标准的滥用,往往还夹杂着时间上的算计。在试用期届满前被辞退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很难让人不质疑:部分公司根本不打算真正录用员工。
和谐劳动关系的底线应该是规则的公平和透明。既然员工付出了时间和努力,就有权知道“到底拿什么标准来衡量我”。当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已经模糊到无法被理解,也无法被客观衡量,或是无法被事后复核时,企业的公信力和诚信度也将大打折扣。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不要将试用期视作“任意期”。抽象的标准也许能让心怀不轨的企业获利一时,但终究糊弄不了法院。
劳动报记者 朱兰英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南京零距离、荔枝新闻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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