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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1案例入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026年度责任报告》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5-26 16:04:40

近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2026年度责任报告》(“The Liability Reporter - 2026 Edition”),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被收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全球航空公司最重要的行业组织之一,会员覆盖世界主要航空运输市场,在行业政策沟通、规则协调、标准制定以及治理实践中长期发挥枢纽作用,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2026年度责任报告》系2025至2026年度各国法院围绕《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等国际航空责任制度的最新判例与规则演进,同时关注旅客权益保护、延误与赔偿、竞争与反垄断诉讼等争议焦点及各国值得关注的法律发展动向。该报告提炼全球不同法域裁判要旨与趋势,为航空争议处理提供可检索、可比照的实务参照,在实务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与影响力。

“陈某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是国内基层法院首个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适用的入选案例,成为全球航空司法实践重要参照案例,标志着上海法院专业化审判成果获得国际权威行业组织高度认可。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分别就案例入选发来贺信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取消航班并已履行通知及合理减损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购买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运的日本冲绳至上海浦东的航班机票,航空公司《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规定:因天气、突发事件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变更时,航空公司应免费安排替代航班或退票,不承担其他责任。出行当日上午8时许,日本气象厅发布冲绳地区海啸预警,航空公司运行保障群亦联系机场人员确认运行情况,得知机场因海啸预警暂停起降。后航空公司短信通知陈某航班取消,并提供退票、改签等服务链接。陈某申请退票后获全额退票,另行购买案外航空公司同日下午起飞的航班返回上海。后陈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冲绳当日实际未受海啸影响,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决策不合理,要求赔偿机票差价2000余元。

裁判结果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海啸预警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当日冲绳地区出现恶劣天气,尽管未实际遭受海啸侵袭,但航空运输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安全敏感性,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基于预警信息及日本当地机场暂停起降的客观事实,为保障全体旅客生命安全而取消航班,系履行民航领域安全首位原则的正当行为,不应以事后气象结果倒推决策合理性。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承运人证明其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对因此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航空公司在获知预警后1小时内即通过短信方式告知陈某航班取消,并提供退票、改签方案,其通知内容具体明确、方式及时有效,且主动协助陈某完成退款,已尽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后的合理减损义务。

据此,长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航班行为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可抗力规则作为民法中平衡合同履行障碍与责任免除的核心制度,在航空领域因行业特殊性面临更复杂的适用挑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聚焦航空运输“高风险、强监管、公共性”的特征,确立“安全首位”的不可抗力审查机制,动态审查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依法对航空公司基于气象预警采取航班取消措施的合法性予以认定,避免机械裁判。同时,综合通知的及时性与明确性、替代方案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协助义务的主动性,审查航司通知减损义务的履行,既紧扣航空运输“高效响应、专业处置”的需求,又为旅客权益保护划定合理边界。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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