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江海关宣新政
信用赋能助出海
海关信用管理新规解读(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海关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是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一次全面升级,从信用等级划分到失信修复机制,从认证程序优化到新旧政策衔接,每一项调整都与企业通关效率、经营成本、国际竞争力息息相关。聚焦区内企业需求,松江海关主动靠前服务,带大家一文读懂新规核心要点,助力企业用好信用“金名片”,畅享通关便利!



核心变化Q&A 通关红利抢先看


Q

听说新办法对企业等级做出了调整,具体是怎样的?

关关

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5类(第四条)。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第八条)。

Q

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在享受海关管理措施方面有什么区别?

关关

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5类信用等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Q

关于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海关在什么地方公示企业失信信息?企业失信信息分为哪几类?

关关

海关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结合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同时,对现有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条件予以优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Q

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关

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适用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形作进一步区分;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六条)。
Q

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的认证程序是什么?

关关

增加企业认证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第二十条)。保留高级认证企业五年定期复核要求,明确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新增简易复核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Q

什么是简易复核的程序?

关关

海关运用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且企业不处于正在被海关实施稽查、正在被海关实施风险类核查、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海关刑事立案侦查或者行政立案调查、因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正在接受海关调查或者核查等四种状态,在开展复核时可以适用简易复核程序。
Q

新旧办法如何过渡衔接?

关关

1、继续有效:原高级认证、失信企业认定继续有效,原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按常规企业实施管理;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一移出。
2、利企原则:4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实施的复核和未办结的信用等级调整作业,海关尚未作出决定的,将按照对企业有利原则,新旧制度可同时用。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高级认证复核作业,财务状况标准可以按照企业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新标准。
3、重新认定:海关对于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不再符合失信企业认定条件的,上调为常规企业。



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第十一条)。增加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第四十六条)。


松江海关将始终立足信用管理基础,
当好外贸企业的“信用护航员”,
全力护航松江企业品牌出海、走向世界


松江海关企业信用培育咨询热线:
37013821
来源:松江海关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周雨薇
审核:韩佳怡 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