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司法局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日常出行中,“开门杀”事故并不鲜见。此类事故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轻则致伤、重则致命。长宁律师表示,即将施行的新规,将有效破解责任认定模糊、保险公司拒赔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6月30日正式施行,针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介绍,机动车驾乘人员停车后,不注意观察后方路况便贸然开门,极易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的“开门杀”。律师强调,“开门杀”本质是多方过错叠加导致的共同侵权,新规从法律层面厘清了责任边界,彻底打破保险公司“仅赔司机”的抗辩逻辑。

典型案例
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驾驶人董某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律师表示,驾驶人作为车辆控制者,有安全停车、提醒乘客观察的义务,未尽义务即担责;乘客开门前必须观察路况,贸然开门是直接侵权行为,需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一方责任”整体赔付,不得以乘客非被保险人拒赔。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强化受害人保护,明确乘客开门致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无需纠结驾乘人员内部责任划分,大幅降低维权难度。

律师提醒
开门非小事,司机不提醒、乘客不观察,均是违法过错行为。新规实施后,驾乘人员切勿心存侥幸,安全开门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资料、图片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姚文君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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