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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验收不合格,整改还要加钱?法院这么判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宣传展示

转自:浦江天平 2026-04-17 15:12:16

新房装修过程中,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装修公司却要求“先加钱再整改”,

这种要求合理吗?

小余夫妻为装修新房,

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半包”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8万元,

工期为75天。

合同还特别明确,

阶段性施工质量需由第三方监理验收,

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否则小余夫妻有权拒付后续款项;

在图纸不变、施工不变情况下,

约定总价包含所有装修工程量,

不再加价。

然而,房屋水电工程完工后,

第三方监理现场验收指出了诸多问题,

如配电箱跳线过细有安全隐患、

管线固定不规范等,

并明确要求进行整改。

但某装修公司却提出,

整改项目属于“增项”,

必须得加钱,

双方经反复沟通未能协商一致。

后某装修公司单方面停工。

无奈之下,

小余夫妻只好发函解除合同,

并另找装修队完成了装修。

某装修公司认为

小余夫妻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构成违约,

应承担相应责任,

遂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支付相应装修费和违约金。

小余夫妻认为,

某装修公司施工未通过监理验收,

按约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且该公司擅自停工已构成违约,

导致其不得不另请施工队进场施工,

遂提起反诉,

要求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

工程需通过第三方监理验收,

现某装修公司对验收不合格部分未完成整改,

小余夫妻拒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

某装修公司擅自停工构成违约,

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装修公司停工后,

小余夫妻另请其他施工队完成装修,

但应就某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

人民法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确认某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造价为2.5万余元,

遂判决小余夫妻

向某装修公司支付该笔装修款。

同时,鉴于某装修公司存在违约事实,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小余夫妻实际损失,

酌定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

某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署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某装修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未通过监理公司验收,

一审法院综合鉴定意见、

合同约定及交付情况等,

认定小余夫妻应支付的

工程价款金额并无不当,

对某装修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酌定

也充分考量了双方利益。

据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得到尊重和恪守。

本案中,双方在装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质量由业主聘请的第三方监理依据国家住建部及地方住建委装修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业主有权拒付后期工程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认定在工程质量未达标且未经整改合格前,业主有权拒绝付款,装修公司单方停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也了解到,有装修企业存在以低价吸引客户签约后,又以“增项”为名要求加价的情况,不仅有违合同约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对此,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否定性评价,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二、以专业意见为据厘清合同义务边界

装修工程专业性强,水电等隐蔽工程一旦封顶,质量问题便难以发现。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很难自行判断施工是否符合标准。

本案中,业主主动聘请第三方监理,将专业验收作为付款的前提,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至于“增项”,是指在合同范围之外新增的施工项目,并不包含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必须进行的整改工作。因此,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充分尊重并采信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的专业意见,既是保障消费者依据合同享有的监督权,也让装修企业进一步明晰: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必须经得起专业检验。

三、以司法裁判助力整治装修市场乱象

当前装修市场中,部分企业以“低价全/半包”为诱饵,妄图“先低价诱签、后中途加价”,极易导致消费者陷入被动境地。

本案的裁判,清晰划定了装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让更多消费者认识到,合同条款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专业监理是保障质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警示装修企业,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以“低价陷阱”套牢消费者、以“增项加价”获取不当利益的做法,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装修市场环境,让人民群众在安居这件大事上更安心、更放心。

臧熹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主持人

装修是百姓安居的大事,也是年轻家庭在城市安家落户的重要一步。本案中,小余夫妻倾注心血购得新房,本应开启美好生活,却不慎陷入装修困局,明明是按合同约定的行业标准施工,却被要求额外付费,不付款就停工。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按标准施工是装修公司的合同义务,监理提出的合理整改要求不属于“增项”,不应成为加价理由。这一裁判有助于遏制装修市场“先低价诱签、后坐地起价”的乱象,让消费者在装修这件大事上多一分安心、少一分踩坑的风险。

司法守护的不仅是一对年轻夫妇的新房梦,更是万家灯火背后的安居期盼,也为整治装修市场乱象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让法治成为百姓安居乐业的最坚实后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卢薇薇、沈奕珺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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