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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买酒、卖酒都来看→

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2026-04-14 18:15:27

当前,全市正在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虚假营销五类违法行为。

我们梳理了重点要求

供广大经营者对照执行

也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

01

致生产经营者

对照专项行动要求,请经营者留意以下几个环节:

1

生产

  •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原料采购、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信息如实记录。

  • 严禁向无生产加工资质的酒类生产者销售原酒。

  • 使用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须在标签如实标注。

  • 严禁委托印制或采购使用假冒、伪造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

  • 严禁向白酒、非特种葡萄酒等生产者销售用于调香调味的香精香料。

2
销售

  • 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来源不明、无标识产品不得采购。

  • 严禁销售“特供酒”“光瓶酒”“开盖酒”等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 散装酒标明品名、配料、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做好密封防护。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酒类产品的,要严格查验受托方资质,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 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酒类商品信息的审核和巡查,特别是直播带货等销售活动,要及时识别风险、制止违法行为,向经营者推送风险提示。

  • 入网销售者公示的酒类产品标签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页面展示的图片、视频、文字内容必须与实物标签完全一致。贮存、运输、配送环节也要做好全过程管理。

3
餐饮

  • 严格落实酒类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不得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 餐饮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采购的醇基液体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容器上要显著标注“不可食用”警示标志。严禁将醇基燃料与散装白酒等饮品混存混放。

4
宣传

  • 严禁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严禁对酒类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广告经营主体要严格审核酒类广告内容,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酒类广告。

02

违法后果提醒

财产罚

无证生产、销售假酒,货值不足一万元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罚款;

虚假宣传,视情形最高可处二百万罚款;

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的,处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

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最高可处二十五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资格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具体案件的处罚结果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确定。

“处罚到人”

有故意实施违法、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03

致消费者

广大市民在购买酒类产品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

认准渠道

尽量选择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商超、专卖店或官方旗舰店购买。对网上或私下推销的“内部特供”“专供品鉴”酒,保持警惕。

2

看清标签

正规产品应标注生产商、生产日期、SC编号等信息。遇“光瓶酒”、标签模糊或标有“特供”“专供”字样的,建议不要购买。

3

留好凭证

付款后索要并保管好发票、收据或电子支付记录,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4

及时举报

发现疑似假酒、虚假宣传等问题,请拨打 12315 热线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酒类产品综合治理工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市局生产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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