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起,又有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6年3月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施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质效,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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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
2026年3月施行
《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进行修改完善后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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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1号)
还有以下民生类新规也将施行,接着往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