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一些商铺为寻求新意,在店招店牌上存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拼写错误、错别字、繁简字混用等问题。 “菜”字规范标准——“菜”字为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标准字形为“艹”部与“采”部组合,共11笔。若出现“艹”部下方缺失一点的异体形态,虽可能被误认为书法变体,但在公共场所标识中必须使用规范简体字。商户招牌作为城市视觉符号,其用字规范直接关系到城市文明形象与法律遵从度。 繁简字使用边界——“无”与“無”为繁简对应关系,新法明确划定繁体字使用边界:可以在文物古迹、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等领域保留或者使用;在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等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能繁简字混用。 “炭”与“碳”的语义辨析——二者虽同音tàn,但语义迥异。“炭”指木材不完全燃烧形成的黑色燃料,如木炭、炭火烧烤;“碳”为化学元素符号C,属科技用字,用于表示碳元素及其化合物(如二氧化碳、碳纤维)。市面常见的“碳烧咖啡”“碳火烧烤”均属误写,正确表述应为“炭烧咖啡”“炭火烧烤”。商家需严格核对菜单、招牌中涉及“炭”的用词,避免因用字错误误导消费者。 “china”拼写规范需严守——作为“中国”的英文译写,“china”标准拼写为C-H-I-N-A五字母组合,缺一不可。若遇年久风蚀、字母脱落导致残缺形态,虽可视为意外损耗,但在公共场所标识中必须恢复完整规范拼写。此类标识作为城市国际形象的“字母名片”,其拼写准确度直接关联城市文明水准与国际交往规范。新法虽聚焦汉字规范,但延伸至公共外语标识领域亦要求“准确、规范、统一”。在注重用字规范的同时,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字母脱落、拼写错误的户外设施同样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执法队员现场向商户普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强调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用字不是“小事”,而是铸牢文化自信、共建文明城市的大事。共同践行规范用字要求,需从店招标识到菜单文本,从街头巷尾到社区单元,以严谨法度守护文字规范,以文明实践共筑城市品格,让每一笔都“有章可循”,使招牌既“有颜”又“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以规范汉字为主。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电影、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文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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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黄浦城管
编辑: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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