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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起,又有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快来了解一下吧!

转自:上海税务 2025-12-31 16:57:46

2026年1月起,又有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6年1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明确了税收优惠相关举措,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扶持特定产业、重点产业,鼓励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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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2026年1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是明确税率适用。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四是完善税收优惠。五是健全征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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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

2026年1月施行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税,促进税务干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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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0号)

2026年1月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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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2026年1月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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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2026年1月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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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2026年1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施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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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2026年1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施行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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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

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相关要求,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6年1月施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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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