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为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上海决策咨询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课题管理,同时做好《管理办法》到期后的文件衔接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完善课题管理制度,确保课题研究合法依规开展。 本次修订聚焦优化课题管理制度,使《管理办法》与相关上位文件关联内容相匹配,具体体现在优化课题分类、规范课题组织管理、完善课题立项方式等方面。 一是优化课题分类。修订后将课题类别分为重大课题、重大专项课题、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等,并明确了各类课题划分的依据和计划安排。 二是规范课题组织管理。原《管理办法》中的课题组织方式“课题招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相混淆,修订后将“课题招标”修改为“申报评审”。 三是完善课题立项方式。将原《管理办法》“购买成果”修改为“后期认定”,明确“后期认定”为立项方式之一。对研究人员自主开展研究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采纳使用后产出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采取后期认定方式予以立项,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 四是优化课题过程管理。为进一步优化课题过程管理,为研究人员松绑减负,将原《管理办法》中的“课题开题”“中期交流”合并为“课题启动与研究”,对课题开题、中期交流进行优化和完善。 五是删除评审专家库条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删除评审专家库相关内容。将课题评审专家库纳入“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统一管理。 六是其他方面修改。扩大成果应用范围,将“课题研究成果由中心统一报送市领导”修改为“课题研究成果由中心统一报送市领导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严格成果发表要求,将不得出版或发表课题研究成果的要求,由“课题结题后一年内”修改为“课题结题后两年内”。 《奖励规定》自2021年实施以来,为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2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厅字〔2025〕20号),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与国家最新规定相匹配,同时做好《奖励规定》到期后的文件衔接工作,结合上海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实际,需要与时俱进完善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选制度,确保评奖工作合法依规开展。 本次修订聚焦与上位文件相衔接,主要体现在明确评奖范围、规范评选程序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评奖范围。修订后的评奖范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战略任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所形成的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科学性的研究成果。”并且明确“研究成果尚在保密期内的”“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政策等”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二是规范评选程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评比表彰最新工作要求,新增申请阶段公示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信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调整评审公示流程,在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公示拟获奖成果的有关信息。同时,将公示期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是调整评奖结果的确定程序。原《奖励规定》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报送市政府备案;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根据评比表彰最新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形成的拟获奖成果,须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是规范语言表述。将经费保障条款规范表述,修订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纳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部门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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