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则工伤案例冲上热搜,
引发关注:

一男子提前8个小时去上夜班,
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几经反转…
事件回顾
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司从事炉工工作。
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宣城某小区出发,前往位于42公里外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图片由AI生成,非事件图
2023年6月,张某所在公司向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郎溪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自行计划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不能视为合理上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张某不服,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前8小时去上班”
合理性引争议
法院审理一再反转
一审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之一,在于张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评判“合理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距离、道路畅通状况、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性能、上班时间等因素。
张某长年从事炉工行业,属于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岗位性质决定了其生活作息时间与正常社会作息时间不能同步,不符合人体的自然昼夜节律,更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劳动者的规律为标准进行衡量、推导。上班时间是否合理,应根据张某自身工作性质、生活规律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张某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点在两城,通勤距离42公里,张某的上班时间在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是夜班,且其交通工具为摩托车,通勤时间为1小时,体力消耗较大,张某陈述其到单位厂区宿舍内合理安排休息的时间,是为了夜间上班不耽误,符合“上下班”为目的。
且张某从居住地至工作地系沿318国道行驶,夜间行驶安全性差,具有提前到达公司的工作习惯。张某陈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饭后适当休息,为夜班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具有合理性。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郎溪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郎溪县人社局就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宣判后,郎溪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明显不属于合理范围内,已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宜认定为“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
此案二审之后,张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张某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并进而判断其发生事故时是否以上班为目的。
张某长年从事炉工行业,岗位性质决定了其生活作息时间与正常社会作息时间不能同步,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劳动者的规律为标准进行衡量、推导。加之,张某夜班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通勤方式为驾驶摩托车,较长的通勤路程对其体力、精力均有较大程度的消耗。张某陈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饭后适当休息,为夜班工作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具有合理性。综上,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最终,郎溪县人社局依据生效判决,经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安徽高院对炉工通勤车祸工伤案的改判,
彰显了法律温度。
特殊工种的通勤特殊性、
无责车祸的客观情形,
让“提前8小时通勤”的合理性得到认可,
打破了机械认定的桎梏。
工伤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需结合工种特性、通勤实际综合考量,
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
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公平正义的参照。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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