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守护上海海岸安全、规范海塘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落地,不仅与上海沿海区域的防洪挡潮息息相关,更直接影响着沿海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民生安全。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办法》内容、掌握其中关键条款,上海水务海洋开启系列解读专栏,分四期带领大家全面了解《办法》核心内容,并针对重点条款展开深度剖析。上期,我们已为大家解读了《办法》第15-21条,今天我们继续从海塘管理运用的技术手段、监督检查等方面,为大家科普解读《办法》第22-31条!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测)
市、区水务部门和专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海塘安全监测,掌握海塘运行状态、河势变化趋势等情况。
海塘安全监测包括堤身沉降、位移、渗流稳定及河势变化等内容。
相关解读:
作为挡水建筑物的海塘工程长期以来在水压力等各种荷载及其影响因素的作用下,可能会发生坍塌、滑坡甚至溃堤等安全事故,亟需对海塘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对监测成果进行分析,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该条款明确了市、区水务部门和专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海塘安全监测,掌握海塘运行状态、河势变化趋势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全鉴定)
市、区水务部门和专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海塘进行安全鉴定;发现可能影响海塘防汛安全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海塘安全鉴定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由市水务部门另行制定。
相关解读:
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上海市海塘安全鉴定规程》(DB31 SW/Z 001-2020),主要是通过资料查阅、现状检查及检测、工程质量及安全复核等方面,对海塘安全性作出科学评价。除明确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外,对发现可能影响海塘防汛安全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要求采取限期改建、重建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安全巡查和检查)
本市建立海塘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区水务部门和专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相关解读:
1、日常巡查:对海塘进行日常性的检查。
2、定期检查:在汛前、汛后定期对海塘进行的检查。
3、专项检查:对外观检查不能发现或不能明晰原因的问题开展的进一步勘查,常采用的方法有钻探、隐患探测、常规监测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水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市海塘防汛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日常防汛安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市、区水务部门的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相关解读:
市水务部门的定期检查一般安排在汛前、汛后及影响本市的台风登陆前后。
按照办法要求,各区水务局及海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海塘日常防汛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专用岸段的日常巡查。
专用岸段管理单位需配合市、区水务部门的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如妨碍或者阻挠市、区水务部门的防汛安全监督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推进海塘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优化办理流程,利用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协同和闭环管理。

相关解读:
结合当前本市“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相关要求,明确海塘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信息化体系,以体现海塘管理特色,适应当前新的管理要求。
涉及海塘公共安全的审批,可在“一网通办”平台上办理,例如:使用海塘堤顶道路的审批、在海塘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
上述条款中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如《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损毁海塘附属设施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桩等附属设施的,由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解读:
海塘附属设施主要包括里程桩、警示桩、标志牌、限行减速设施、栏杆、防撞设施及信息化设施等。

警示牌

安全类标志牌

海塘岸段铭牌、海塘分界点铭牌
第二十九条(行政责任)
市、区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堤防构筑物,是指沿堤修筑的水闸、涵闸。
本办法所称保滩工程,是指沿堤修筑的丁坝、顺坝、勾坝和护坎。
相关解读:
“护堤须先护滩”,堤前滩地稳定是确保海塘安全和确保海塘防汛能力达到设计标准的基础和前提。在一线海塘的冲刷岸段,一般设有丁坝、顺坝等保滩工程。
截至2023年12月,全市保滩工程包括:丁坝364道,总长43.4千米,顺坝159条,总长316.1千米。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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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