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成立上海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强化分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压实各级责任。各有关区政府按照规定成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好本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及干预依法报送普查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守牢数据质量生命线,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二)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普查质效。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动员引导普查对象了解普查、支持普查、配合普查,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上海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永奇、何愉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责编:薛依宜
审核: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