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效地使用和管理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门职责
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会同浦东新区相关委办局组织开展项目的联合会审,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过程监管、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浦东新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数据局、区知识产权局、区金融局等单位,作为浦东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参与专项资金的支持方案制定、指南发布、联合会审等管理工作。其中:区发改委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项目的管理;区科经委参与科技交流相关项目的管理;区商务委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商贸流通、会展、现代服务业相关项目的管理;区司法局参与法律服务相关项目的管理;区数据局参与数字化项目的管理;区知识产权局参与知识产权服务相关项目的管理;区金融局参与金融业相关项目的管理。
浦东新区财政局作为浦东新区的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监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条 适用区域
专项发展资金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规划区域。
第四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开展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中政府申报主体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支持内容
(一)功能提升项目:对国际商务合作区内用于功能提升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产业类项目给予支持。公共服务类项目由政府申报主体申报,采用政府直接投入的方式。产业类项目由社会申报主体申报,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对符合管理办法中支持的三个领域: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符合人员、货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的综合便利场所、空间和设施项目;为国际商务交流提供保障的功能性设施项目)、深化科技交流国际合作(国际医疗器械展示交易和创新中心、跨境研发实验室、成果转化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产业创新载体、国际数据空间等领域项目)、完善专业配套服务(商业、休闲、文体、医疗等配套设施项目;外币兑换设施等配套服务供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购置),经审核评估,统一按政府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
(二)会议活动项目: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且会议时间超过2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国际会议、专业论坛、学术交流等会议活动,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参会人员规模达到10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150人的,予以最高125万元的支持,即参会人员规模达到1000人,支持7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人加5万元。
2.参会人员规模达到5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100人的,予以最高75万元支持,即参会人员规模达到500人支持4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人加3万元。
3.参会人员规模达到1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50人的,予以最高45万元支持,即参会人员规模达到100人支持1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人加1.5万元。
4.参会人员规模达到3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20人的,予以最高15万元支持,即参会人员规模达到30人支持8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加1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内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三)会展活动项目: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在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会展项目品牌做精做强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会展项目,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对举办场地规模1万(含)平方米以上或日均观展入场人次1万(含)以上人次的展会,予以最高30万元支持,即会展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或日均观展入场人次达到1万的,支持10万,在此基础上会展场地规模每增加1000平方米或观展入场人次每增加1000人加1万元。
2.对举办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的展会,举办单位通过招商招展、宣传推介等提升展会影响力以及落实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保障要求的,按照核定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40万元。
3.对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上海优秀展览会,给予每个展会30万元的支持;对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上海品牌展览会,每个展会给予50万元的支持。对经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每个展会给予30万元的支持。
4.对举办场地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的展会,属于本市“3+6+4+5”产业体系(包括: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四大新赛道;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材料五大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经审核认定,每个展会给予10万元的支持。
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内支持金额最高2000万元。
(四)培训活动项目: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先进制造设备维护等领域的技术培训和规则标准、制度政策、投资环境、行业发展、产品注册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以及专业培训场所建设,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对在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培训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且培训时间超过2天的培训活动,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培训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150人的,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即培训人数规模达到1000人支持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人加5万元。
(2)培训人数规模达到5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100人的,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即培训人数规模达到500人支持2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人加2.5万元。
(3)培训人数规模达到10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50人的,予以最高25万元支持,即培训人数规模达到100人支持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40人加1.5万元。
(4)培训人数规模达到30人、其中境外人士超过20人的,予以最高10万元支持,即培训人数规模达到30人支持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加1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内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
2.对建设大型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先进制造设备维护等相关的专业培训场所,根据政府核定投入的30%给予支持,单个场所最高300万元。
(五)专业服务项目:
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服务上海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和打造“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和“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功能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落户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经审核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境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商务合作区设立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或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或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商务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境外仲裁或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在国际商务合作区设立业务机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个机构100万元奖励。商事调解组织参照执行。
3.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为开展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提供公共办公室、共享办公室的运营方提供支持,经审核认定,按运营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场所年度最高300万元。
4.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商事调解组织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经审核认定,单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支持,单个法律服务机构年度最高50万元。
5.支持仲裁业务发展。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非营利性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案件,开庭地选择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的,经审核认定,按照该案件仲裁费的40%给予仲裁费支付方支持,最高20万元。
(六)国际经济组织:对境外合法成立的经济类或科技类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设立机构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的,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对经认定的管理范围覆盖全球的国际经济组织地区总部,给予600万元的支持。
2.对经认定的管理范围覆盖亚太区或其他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地区总部,给予450万元的支持。
3.对经认定的重点国际经济组织设立机构,给予75万元的支持。
(七)跨境商贸项目:对功能和主要效益发生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的跨境商贸活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全球推广情况,按照以下情况给予支持:
1.对经营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首次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5000元的支持,每延伸保护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的支持,单个企业一年内支持金额最高20万元。
2.对经营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广的,按照相关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一年内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八)其他支持内容的增补,由管理局牵头制定后另行发布。
第六条 预算管理
管理局结合项目储备情况、重点支持领域资金需求和分年度兑现计划,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形成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报经浦东新区政府同意后向上海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审核结果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应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如确需调整年度预算,原则上于当年10月底前按照浦东新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管理局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并对外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节点、申报流程等要求。
管理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申报主体提出支持申请,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需主动对项目申报或获得过的财政资金政策支持进行书面申明、告知或承诺。
第八条 项目审核
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支持政策分类,由管理局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项目组织开展联合会审,确定支持内容和支持金额,形成会审意见,并抄送区财政局。具体审核分工如下:
(一)公共服务类功能提升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由区发改委、区数据局、管理局分别按照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预算评审的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审核并下达批复或出具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产业类功能提升项目由管理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分别会同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等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项目组织开展联合会审,形成审核意见。
(三)会议活动项目、会展活动项目、培训活动项目、国际经济组织项目、跨境商贸项目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项目,由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委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专业服务-法律服务项目,由管理局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五)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由管理局会同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六)专业服务-跨境金融服务项目,由管理局会同区金融局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七)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国际商务合作区功能定位的项目,由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为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形成项目支持方案,经与管理局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对项目支持方案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管理局按照项目实施情况,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监督管理
管理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政策绩效管理机制,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政策优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的项目单位,将采取整改提示、中止项目申报资格、暂缓拨付专项资金等措施。
对项目单位通过重复申报获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以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解读
为加快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效地使用和管理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根据《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专项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印发。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专项资金适用区域是哪里?
答:专项发展资金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规划区域。
二、专项资金可以支持哪些项目?
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功能提升项目
1、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符合人员、货物和行李物品管理的综合便利场所、空间和设施项目;为国际商务交流提供保障的功能性设施项目)。
2、深化科技交流国际合作(国际医疗器械展示交易和创新中心、跨境研发实验室、成果转化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产业创新载体、国际数据空间等领域项目)。
3、完善专业配套服务(商业、休闲、文体、医疗等配套设施项目;外币兑换设施等配套服务供给项目)。
对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审核评估,给予一定支持。
(二)会议活动项目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且会议时间超过2天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国际会议、专业论坛、学术交流等会议活动,给予一定支持。
(三)会展活动项目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在增强会展经济带动效应、会展项目品牌做精做强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会展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四)培训活动项目
对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举办的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或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医疗器械操作、航空模拟飞行、先进制造设备维护等领域的技术培训和规则标准、制度政策、投资环境、行业发展、产品注册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以及专业培训场所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五)法律服务项目
对服务上海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和打造“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和“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功能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落户在国际商务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开展国际合作;为开展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提供公共办公室、共享办公室;国际商务合作区内有影响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事项;开庭地选择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的涉外仲裁案件,给予一定支持。
(六)国际经济组织项目
对境外合法成立的经济类或科技类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设立机构在国际商务合作区的,给予一定支持。
(七)跨境商贸项目
对功能和主要效益发生在国际商务合作区内的跨境商贸活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全球推广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国际商务合作区功能定位的项目。
三、专项资金怎么申报?
答:(一)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节点、申报流程等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细则及当年度指南要求进行申请,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三)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支持方向分类,由管理局会同浦东新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项目组织开展联合会审。
(四)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项目实施情况,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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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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