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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亦需为不文明行为“买单”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0-08 09: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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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17岁男孩为寻求刺激,

在海底捞包间里站上餐桌向火锅小便,

还拍摄视频上传网络。

海底捞将男孩及其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未成年”是否可以成为违法挡箭牌?

人民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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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凌晨,

未成年人唐某(年满17周岁)、

吴某某(年满17周岁)

在海底捞包间用餐期间,

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

还互相拍摄视频。

2月27日,吴某某将视频发布至

微信朋友圈,

视频被转发至抖音、小红书等平台,

配以“海底捞”“小便”等文案,

引发广泛网络舆论。

海底捞企业立即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确定涉事门店后,

立即更换全部餐具

并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对受影响时段涉事门店的

堂食4109单顾客“退一赔十”

3月14日,海底捞企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唐某、吴某某及其父母共六人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超230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唐某、吴某某小便行为

污染餐具和就餐环境,

还具有强烈侮辱性,

视频传播造成海底捞企业商誉受损,

构成共同财产侵权与名誉侵权。

唐某、吴某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已年满17周岁,

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

具备认知能力,

知晓赔礼道歉的责任内容和法律意义,

承担相应责任并未超出其承受能力,

且能促使其充分反省,

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监护人未尽教育、约束职责,

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

为降低侵权负面影响、避免经营风险扩大,

涉事门店餐具换新、清洗消毒费用

具有合理性。

对受影响时段涉事门店的

堂食消费者退款,

既有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

也有对自身受损商誉的补救,

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负面影响持续期间所发生的经营收入减少,

属于商誉贬损引发的合理损失。

十倍价款补偿属海底捞企业自主商业决策,

与侵权行为欠缺因果关系。

维权开支中的合理部分,

应由侵权人承担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

分别在指定报刊上

向海底捞企业赔礼道歉;

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海底捞企业

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

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

维权开支7万元。

一、年龄不是违法挡箭牌

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目的是帮助他们健康成长、走上正路,绝不是纵容违法行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优先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尤其对于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其心智渐趋成熟,已逐渐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认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简单以“未成年”为由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责任意识,是帮助他们成长为有担当、守规则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两未成年人已年满17周岁,心智趋于成年人,能够认识自身行为的后果。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早已超出“年幼无知”的范畴,反映出其内心对于道德规则和公共秩序的漠视。判令两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体现了司法裁判矫正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鲜明态度。

二、教育约束不可缺失

法律设定监护责任,不仅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更要求监护人以教育促使其明辨是非,以约束引导其恪守边界。如果只满足物质需求,忽视道德和法律教育,导致孩子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必须依法担责。这是法律对监护责任的刚性要求。

本案中,监护人平时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判令监护人依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既明确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也提醒所有家长:对子女真正的关爱,离不开必要的约束和正确的引导

三、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依法享有财产权和名誉权。商誉如同企业的“经济名片”,是公众信任的积累。保护企业商誉,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也关系到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是法治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体现。

本案中,小便行为污染餐具和就餐环境,引发消费者对涉事门店的安全质疑和消费抵触。视频传播引发广泛负面舆论,造成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在认定侵权行为对企业财产、名誉造成损害的基础上,本案遵循侵权责任填补原则,依法认定企业因侵权遭受的合理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盛弘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荣华第四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监护人的责任落实,是培育文明新风、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离不开家庭的正确引导、学校的精心教育以及社会的共同监督。只有多方合力,才能筑牢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根基,营造清朗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不会纵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容许监护职责的缺位。本案判决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判在教育、引导和保护方面的多重价值。一方面,在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弥补企业正当损失,彰显司法智慧。另一方面,由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既契合其认知能力与承受范围,更通过直面错误的经历,督促其矫正自身行为。同时,强调监护人承担法定责任,有助于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凝聚共识,共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与公德培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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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刘杰

漫画:严展薇

摄影:潘婷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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