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美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医美市场经营主体参差不齐,缺乏行业自律,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行政监管的力度不足、范围不够,导致医美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医美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对医美纠纷法律性质认识的模糊,司法鉴定标准的缺位,致使法律适用遇到困境。医美应为具有强烈消费属性的医学诊疗行为并伴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可以适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同时应完善医美司法鉴定的标准及范围,加强相关行政监管举措和监管力度,综合施策共同摆脱医美纠纷处理的困境。2024年2月2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焦点访谈》栏目聚焦医美直播行业乱象,曝光了虚假宣传、夸大整形效果、故意误导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医美行业问题。随之,抖音上医美直播活动全部被叫停。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医美行业乱象问题被曝光得越来越多。2023年5月4日,国家卫健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和促进我国医美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同时,国家卫健委明确要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医疗美容培训活动以及生活美容等关联领域的监管。“医美”为医疗美容活动的简称,其在本质上虽然属于医学诊疗活动,但医美活动从逻辑二分法进行审查,营利目的和消费属性是其显著特征。一方面是医美机构的趋利性,另一方面是医美诊疗行为的资质行政许可性和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二者之间存在冲突与协调,如果兼顾不了二者的平衡就极易引发纠纷。医美活动的行政许可性,决定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许可证的单位及未取得分级诊疗资质的医生,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属于非法行医。医美机构具备行医资质,医生不具备相应的行医资质,不得进行相关的医美诊疗活动。但此种情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患者”在手术前较难发现,医美整形效果难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此种情况极易引发医美纠纷。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医美市场上的医美机构大多为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场主体参差不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逐利的驱使下,部分医美机构为获取客源,聘请专门的营销人员,通过亲戚、朋友等熟人介绍,夸大医美整形效果,拉低医美整形手术费用等渠道诱导客户;违规使用药物或手术方案不合规;利用双方医美专业知识壁垒和信息差,故意隐瞒可能造成的远期风险或后遗症等。
医疗美容行业由于其天然行业属性,并不以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为目的,故其全部的诊疗活动及药品器材均不能纳入医疗保险报销,具有显著的消费属性。医疗美容行业具有高营利性、高风险性。医美机构作为公司性质的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部分医美机构为追逐更大的营利,忽视了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对分级诊疗等监管要求重视不足,诊疗行为不规范。例如,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医美整形手术存在的风险,可能导致哪些不良后果等,而是通过格式条款,事实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签署同意医美手术协议及风险告知书。一旦医美手术效果不理想或产生不良后果,极易引发双方纠纷。
虚假、夸大效果广告吸引潜在“患者”;聘请无资质从业医护人员;违背诚信不真实、完整、准确制作并保存“患者”病历本、入院出院小结、用药清单、手术方案等病史资料;对于医美手术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未向“患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该类医美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缺乏行业自律。
“患者”与医美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消费属性,在“患者”一方看来,其就是通过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达到改善自身的容貌、体型等目的。其与医美机构之间系平等的民事合同主体,从这一视角分析,“患者”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属性,应对其购买的医疗美容服务的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用药品类及后果、手术后果,手术方案,具体消费支付明细,医生资质、手术经验等享有知情权,对医美机构及医美机构手术方案、手术医生等具有选择权。司法实践中,“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医美机构有意识地忽略了,未得到应有的尊重。
部分医美机构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发布大量广告吸引潜在的消费者进行医疗整形美容。部分医美机构经营者在医美广告中不实夸大整形效果,甚至一些不良医美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前来消费。例如,虚假广告宣传医美整形价格低廉,在获客后进行加项,提高整形手术费用等,虚构演艺明星为其代言,推送虚假的明星整形效果对比照片等。
从医美诊疗活动的另一方主体即消费者角度来分析,部分消费者试图对自身的容貌、体态不满意、缺乏自信或者追求完美,期待通过医美整形来达到脱胎换骨的效果。然而医美活动本身是一项医学诊疗行为,本身具有科学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医美整形结果的因素较多,一些消费者对医美整形的效果期待过高,甚至依赖医美整形成瘾,经常进行医美整形手术,支付高昂的医美整形费用,远远超出了个人经济负担能力。“医美贷”“整形贷”等纠纷乱象层出不穷。
部分“患者”对于整形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期待通过整形手术改变、提升容貌、体态,甚至意图通过整形手术改变生活境遇和命运。然而现实生活中,个人容貌、体态的美并无客观标准,外在的容貌和体态的美系一种主观的认知和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及个体认知的差异性。“患者”对整形手术期望值高于通常的整形效果,“患者”对整形效果不满意,极易引发纠纷。
医疗美容不同于传统的医疗行为,无法纳入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全部自费。部分“患者”并不具备支付高额医美整形手续费用、服务费费用的经济能力。但为了达到通过医美整形使其变得更美、体态更好的目的,不惜向网贷平台、小贷机构申请消费贷款,或者刷爆信用卡进行医美整形。严重超出了“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当前,对医美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存在多部门监管,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力量、力度不足,监督范围不广不深的现实状况。缺失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现代化的市场监管体系。所谓事前监管,即医美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和条件较低,目前仅需医疗卫生行业许可证和医生资质,仅需要具备医学知识即可,对临床经验等并无强制性要求。秉持对病人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和标准,一般三级甲等医院医生基本需要医学硕士或博士毕业,再做满三年住院医生才可以作为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职业准入门槛较高。而医美机构的医生并无此项高学历及工作年限等执业要求。医疗美容除了医学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人体生物美学的准入条件,而目前行业准入亦无此项要求。加强事中监管,即对医美机构开展的诊疗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充分的告知手术风险等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进行监管。加强事后监管,即建立医美诊疗后跟踪服务体系。手术后康复期内的注意事项提示,整形手术效果跟踪,“患者”整形手术后长期的效果跟踪及注意事项提醒等。例如,“患者”在医美机构接受隆鼻整形手术后,鼻子出现红肿、发炎,有异味等后果。“患者”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个案通常会联系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常引导“患者”到法院诉讼,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尽到行政监管主体的事前监管预防等责任,监管力度较为不足,监管手段较为匮乏,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医美”为医疗美容的简称,医美纠纷系指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因医美活动引发的纠纷。关于医美纠纷的法律性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这就为相关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与挑战。医美纠纷中的医美机构是指民营美容整形诊所或医院,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营利性企业法人,构成了我国目前医美市场医美机构的主体,系以营利为目的市场经营主体。
鉴于医疗美容系广大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达成的医疗美容服务协议,通常系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的契约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但“医美”活动不同于普通的医疗活动,普通的医疗活动系针对患者生命、健康出现的问题或者存在的机理障碍、生理病变进行的治疗活动。而“医美”针对的是“患者”对于自身的长相、身材形态等的不满意而通过手术进行的外部改变,系容貌上、外形上的改变。医美关系中,“患者”与医美机构之间类似于消费关系。因此,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与医美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应依据该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生医美机构虚假广告等行为时,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但另有观点认为,医美关系并非纯粹的经济消费关系,即一方消费支出金钱,另一方提供服务产品,消费关系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医美关系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无论医美纠纷属于哪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医美纠纷处理中应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指引作用,促进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医美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促进行业高质量运行。
人们对“医美”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在发生“医美”纠纷时,应选择适用的法律必然存在冲突。一旦发生医美纠纷,“患者”起诉至法院,其诉请主张的案由就存在一定的差异。选择不同的案由起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举证责任不同,审理的结果自然不同。第一,消费侵权欺诈。有的“患者”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广告宣传,构成消费欺诈,主张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患者”主张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主张医美机构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患者”主张医美机构的诊疗活动或结果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主张医美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无论医美机构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个别案件中,“患者”还主张违约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患者”认为医美机构不当的诊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而主张医美机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患者”选择主张不同的案由,其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或对于医美整形的结果不满意,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应就医美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主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美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通常适用过错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如果“患者”举证不能,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医美”纠纷不同于普通的、传统的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系为追求外形更加美丽,达到提升外表形象的目的。消费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患者,本文中为阐述方便,亦称之为“患者”。“患者”与医美机构二者之间更具有市场性,即公开性、公平性和选择性,医美机构之间具有竞争性。消费者与医美机构之间存在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即消费者具有选择权。而在纷繁复杂的医美市场上,广大消费者选择的依据往往是熟人介绍或医美机构的广告宣传。二者存在着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患者”对医美机构及人员资质并不清楚,对双方签订的医美协议往往并未仔细阅读,对于自身的病史资料、用药清单、检查记录及住院小结等更是无从知晓。通过梳理现有的医美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大部分“患者”的相关资料单方面掌握在医美机构,“患者”对具体用药项目、具体检测化验清单等病史资料通常并不知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信息孤岛。一旦医美活动效果未达到“患者”的期许或产生炎症引发纠纷,“患者”诉至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很难举证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小张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隆鼻手术,手术后恢复期,小张发现术后的鼻子未达到预期效果,且存在红肿异味,遂将某医美机构诉至法院,但小张仅能提供其手术前后鼻子的照片,无法提供相关的病史资料、诊疗记录、医美协议等,导致法院很难认定某医美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患者”往往注意医美机构的广告宣传,期待通过医美整形手术获得更加完美的容貌和身材,但往往忽视留存在医美诊疗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风险意识较弱。在签订“医美”服务协议或诊疗服务协议,接受医疗整形手术过程中,未注意索取、收集、留存相关文件、票据、诊疗记录及病史资料等。一旦医美整形失败发生纠纷,“患者”将医美机构起诉至法院,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经过带来较大困难。例如,小李为获得标准的身材至某医美机构进行隆胸手术,手术之后小李发现左右两侧胸部大小不一,其中左侧胸部出现明显的下沉,与右侧胸部高低不齐。小李遂将某医美整形机构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小李无法提供在某医美整形机构的病历本、诊疗方案、用药清单及手术同意告知书等相关文件,无法举证证明某医美机构的医美活动与隆胸术后效果不理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医美”本质上属于医疗整形,医美机构所面临的“患者”个体复杂多样,医学科学存在太多的未知领域,医疗服务中仅能强调诊疗的方法、路径正确,而无法强调确定的结果。在无明显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对医美机构的过错认定较难。
“患者”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主张医美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通常需要申请司法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为医疗美容纠纷解决提供技术支持。然而,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建立系统的理论体系,也缺乏规范的鉴定程序,作为新兴行业的医疗美容,相关研究几乎空白”。由于医美诊疗行为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本身存在极其复杂性。且“患者”个体的身体情况差异较大,对于医美机构在医美整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司法鉴定机构在实践中较难以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医美整形的病史资料,很难鉴定出来医美机构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此外,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对于美丽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无统一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医美机构诊疗水平参差不齐,经过医美机构整形手术后,是否达到了“患者”的预期效果,审美标准存在重大不同,评判结果过于依赖主观感受和认知。“医美”纠纷案件往往争议较大,“患者”通常较难提供和固定鉴定样本和鉴定检材。鉴定机构往往基于上述原因不愿意承接涉“医美”纠纷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导致“患者”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2023年5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号),国家在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督管理,但该份规范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处理依据和社会规范指引。梳理总结医美纠纷处理遇到的困难及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打消不合理的期待,共同促进“医美”行业健康且高质量的发展。制作涉“医美”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充实该类纠纷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场景,对各类涉医美纠纷问题进行要件式审判,统一法律适用依据和标准,为该类纠纷的依法解决提供规范性的社会指引。
要明确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属性,进而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达到适法统一的法律效果。而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属性取决于医疗美容行为本身的法律属性。首先,医疗美容行为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但医疗美容不是为救死扶伤的传统意义上的诊疗行为,并非为治疗患者疾病,使其恢复健康。医疗美容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不同,是为改善“患者”的容貌、体型、体态,而“患者”本身身体是健康的。其次,传统医学诊疗行为纳入国家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而医疗美容行为并未纳入医保范畴。传统医疗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医院具有公益性质,医疗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市场上的大多数医美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医美机构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第三,传统医疗行为系“患者”为生命、健康主动上门求医问药,关乎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具有必要性和需求的刚性。而医美具有很强的个人消费属性,具有自愿性、经济性、选择性,非必要性。“患者”与医美机构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美诊疗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本质属性为医疗行为,经济属性为消费行为,医美机构与“患者”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协议。医疗美容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患者”对医美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及效果不满意,进而引发的系医疗服务纠纷。表现为对医美整形手术效果不满意或者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进而诉请主张医美机构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因此,医美关系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医美机构与“患者”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应通过“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来解决。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民法典总则编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近现代社会公司企业的发展和强势,消费者处于弱势,消费关系在价值取向上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给予侧重保护。但医疗关系有不同于消费关系的特点。简言之,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消费,另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却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就决定了医疗中只能强调方法、手段的正确,而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另外,医疗关系不同于经营者同消费者一对一的关系,还包括社会整体的医疗利益。适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由医美“患者”进行选择适用。二者虽然案由不同,但基于的基本事实和法律目的是一致的,切实平等保护“患者”与医美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美行业及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既然为医疗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患者”与医美机构签订医疗美容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医美机构如果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医美机构存在夸大广告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诱导“患者”进行医美整形消费。或者医美机构在医美整形手术前未对手术的风险和潜在的不利后果等向“患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使“患者”在不真正知情的情况下决定医美手术。规避了“患者”对医美整形手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美机构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除非医美机构能够证明系“患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自身的因素导致不利后果,否则,医美机构应对未实现整形手术目标,或医疗损害后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系基于医美机构在诊疗过程前后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美机构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在主观上即医美机构必须存在过错,即过错推定责任。除非医美机构能够证明自身对医美诊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造成伤残的,“患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医美关系既然法律性质为消费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合同主体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在医美合同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明确约定医美手术预期标准,即预期手术后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除非因客观原因或碍于医美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医美纠纷系因为未达到医美手术预期效果产生纠纷,较少因医美手术对“患者”造成器质性、功能性伤害而引发纠纷。医美手术效果应“符合社会公众对美的共识,而医学兼具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属性,因此,评价时应当考虑医学技术规范、社会公众的美学认知等因素,科学全面地对诊疗行为与约定预期进行对比”。同时,明确约定医美机构的违约责任,比如未达成双方约定的预期医美手术效果,根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主客观原因,并结合是否造成了器质性、功能性伤害而由医美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在医美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目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权责明确,定分止争,一旦发生纠纷,“患者”更容易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美容虽然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但不同于传统的医疗行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前文已经陈述,在此笔者不再赘述。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鉴定并未改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鉴定的二元结构。医美活动属于特殊的医学诊疗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经济收入和消费能力显著增强,老百姓对医美服务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医美行业发展阶段及特点相适应的专门医美损害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攻传统医疗损害责任进行鉴定,鉴定成本较高、时间较长、鉴定较难。对于医美纠纷鉴定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及权威性的刚性需求,为医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支持。
对于司法鉴定人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理论学习及专业实践培训,明确医美司法鉴定的标准,鉴定报告中对样本及检材进行科学比对鉴定,比如医美整形手术前,被整形部位在外观上、功能上、后果上的差异,手术操作流程是否合规,手术风险提示、告知是否充分等进行鉴定,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应坚持合法、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在政法大学或医科大学的法学院开设司法鉴定专业,招收和培养司法鉴定专业研究生人才。在司法鉴定专业课程中开设医美纠纷或医疗事故鉴定方向,并制定相关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安排学生至司法鉴定机构实践锻炼。对现有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按照脸部、眼睛、耳朵、嘴唇、鼻子、胸部、吸脂、减塑形等分门别类地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相关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提升司法鉴定业务能力和水平。为依法处理医美纠纷,提供有力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支持。
除了传统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司法鉴定行业及机构应扩大司法鉴定范围,将医美医疗损害也纳入其中。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按照客观的、通常的标准对“患者”医美整形手术的效果进行鉴定,对医美机构及执业医生、护士等人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操作是否合规,重大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对于医美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的对象,主要应为:一方面对医美整形手术或诊疗过程中,医美机构及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或导致“患者”身体不健康的后果。另一方面,医美机构及其执业医生、护士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及整形手术诊疗、护理及用药规范等。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医美纠纷中对申请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能力。实现鉴定的规范化、专业化、便捷化。同时,对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实施执业责任豁免及执业保险制度。消除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其执业的合法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医疗美容行业及行业广告严监管常态化,这可以说是标志着我们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化、透明化进一步提速。2023年医美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医用敷料、射频美容设备、超声美容器械、医美机构规范经营、医美医师技术与资质等,这均是医美行业“三正规”行动的有力体现。”
医美行业协会内部应设立医美机构行业自律监督监督检查委员会。对于辖区内会员单位依法定期进行自查,对于无资质、虚假广告等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打擦边球的医美机构予以及时通报,并向全社会公布。
医美机构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积极营造合法、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完善行业公约,积极促进医美行业健康、高质量地发展。
建立法院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管模型,建立相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对于审理的涉医美纠纷类案件,利用司法大数据,与卫健委等行政监管部门合作,建立医美纠纷类案司法治理应用场景,对该类纠纷审理的特点、原因,医美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等数据信息及时与卫健委等行政监管部门共享联动,卫健委等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在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行政监管数据信息与法院共享,达到司法与行政联动,共同推动区域医美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医美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切实依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卫健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上可以查询到医美机构的资质和诊疗范围及基本的简介。医美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展示其医疗卫生许可证、医生资质证明等资格证书。并对每位医美整形医生的学习、工作履历,执业专长领域,执业年限、资历等信息进行公开。确保医美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医美机构负面清单和免检清单。对于通过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的医美机构列入负面清单,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于口碑、信誉好的医美机构建立年度免检清单,对其该部分医美机构实施年度执法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入社会监督,畅通医美机构涉嫌虚假广告的线索提供和举报通道。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查实确实属于虚假广告的,应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惩,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发布虚假医美广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查实的医美机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对为该类医美机构制作、发布相关虚假医美广告的广告企业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对该类广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定期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审查其发布广告的合法合规性。引导相关广告企业自觉杜绝虚假医美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共同营造合法合规、健康市场环境和行业产业发展空间。
医美行业关乎“患者”身心健康,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亦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题中之意。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追逐商业利益的同时,亦应遵循医疗行为社会公益的本质。医美行业具有双重目的价值和社会属性。医美行业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应兼顾医疗行为的本质,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和充分平衡。应严格医美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标准。对新设医美机构,在其开设之前,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应严格审核其医疗资质、经营场所、卫生消毒、医疗人员配置等开设条件及标准。对于相关医疗从业人员,尤其是外科整形医生的从业资质应予以提高并严格审核。目前,医美机构的医美医生从业准入标准较低。医学生从医学院毕业后,考取医师资格就可以从事医美医疗手术,对其毕业后的相关实践工作年限并无硬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罗列)导致医美行业中,在医美机构从业的医生执业准入门槛较低,部分医生从业人员医美手术等临床医疗经验不足。医美整形涉及对人体皮下组织、器官等进行医疗手术,如果由于医生临床经验不足导致发炎、红肿,产生后遗症等不良后果,直接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医生的资质、经验及工作能力是医美手术的关键。应秉持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来认定医美行业医生的执业准入门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医院等传统医疗行业医生的准入门槛较高。医学生在医学院至少取得硕士学位,通常二甲医院以上均要求取得医学博士学位,进入医院后要从住院医生做起,并且要在医院做满三年的住院医生,才有可能取得医师资质独立开展临床医疗行为,才能独立开具医疗处方。医美行业医生人均收入较高,尤其是大型医美整形机构的医生。然而医美行业医生执业准入门槛较低。从权利义务相匹配的角度,应参照医院等传统医疗行业医生的执业准入门槛,提高医美行业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和标准。必须具备至少两年以上的临床见习医生工作经验,在见习医生期间不能独立开展医疗行为,比如不能独立制作手术方案、不能独立实施医美手术等医疗行为。必须做满两年见习医生,经培训考核合规取得医师资质后,才具备独立执业从事医美医疗行为的可能。卫健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机制。对医美行业市场主体每年定期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对有无医美资质、诊疗过程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夸大或虚假广告宣传等进行执法检查。对于信誉好、口碑好的医美机构实行定期免检机制,并对该类医美机构予以公示,建立信誉良好的医美机构白名单。对于无资质或经常出现投诉、纠纷不断的医美机构,予以重点监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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