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晨是一家连锁品牌服饰的导购员。上周由于要举办促销活动,通知她10月1日-10月3日加班。同时主管告知晨晨,10月9日-10月11日将安排她调休3天,就当作加班工资了。晨晨有点郁闷了,这国庆3天都上班,随随便便就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了吗?
编辑:陆天宇
资料: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宝山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