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为迎合当下消费者追求健康的消费理念,“低卡”“低脂”“0蔗糖”“高钙”等宣传时常出现在许多细分食品行业领域。对此,长宁律师提醒,对于预包装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企业不能随意判断和标注。
典型案例
某公司在网店销售魔芋产品时,公开宣传“低脂低卡”。然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商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产品含能量值为566千焦,脂肪8.7克。
根据相关要求,宣传低能量的条件是≤170kJ/100g固体,低脂肪的条件是≤3g/100g固体。因此,该公司宣传上述商品“低脂低卡”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宣传。于是,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处以罚款。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陈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无论是食品标签,还是网络电商宣传,均应当真实合法,相关数据应当有可靠的依据,还要符合相关法定前提条件。因此,对于预包装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企业不能随意判断和标注。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陈兵表示,从违法成本角度,罚金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因处罚(尤其是处罚决定被公开曝光)所招致的品牌形象和客户黏性受损、产品下架和物料更改(尤其是标签更换)的高昂成本、品牌与所涉商超卖场和电商平台的合作关系创伤等次生风险,均将给企业造成持续压力。如果一段期限内,企业被连续处罚则会带来更广泛的问题。
律师提醒
品牌方在依赖宣发效果突围的同时,必须提前识别和遵守各项合规要求,避免把卖点变成“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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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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