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2025.9.8-2025.9.14)
看点索引
1、9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
3、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4、9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5、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6、9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7、9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8、9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2、9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闻资讯
1、9月10日,上海市政协召开“加快打造商用飞机、商业航天等高端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专题协商会。
2、9月11日,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于在厦门闭幕。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营商环境类
1、9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为确保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规定,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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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9/content_7039945.htm
2、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
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发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GB/T 46278—2025)国家标准,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助力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标准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建立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内容及指标设置,适用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活动。
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旨在发挥信用价值,助力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同时也将为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加大“个转企”探索力度,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既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个体经济蓬勃发展面临融资贵、融资难困境的现实需求,将为开展柔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助企纾困、实施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提供标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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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9/content_7040109.htm
3、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等。
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三是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四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五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六是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一是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二是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四是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六是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七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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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
《工作方案》提出2025年,力争实现全年汽车销量3230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3%,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1550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20%。
《工作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还包括,2025年,汽车出口保持稳定增长,汽车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左右。2026年,行业运行保持稳中向好发展态势,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工作方案》从扩大国内消费、提升供给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深化开放合作等4个维度,提出15条工作举措及3方面保障措施,相关的细化措施60余项。
“出台工作方案是为了在良好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远近结合、综合施策,努力实现汽车行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作方案从供需两端发力,推动汽车行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在需求侧,加快新能源汽车全面市场化拓展,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汽车消费,推动智能网联技术产业化应用。明确推动25个试点城市新增推广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70万辆以上;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有条件批准L3级车型生产准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保险等法律法规完善等。
在供给侧,以技术创新激发潜在消费需求,以标准升级引领产品质量提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快汽车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要求加快突破汽车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固态电池等关键技术,持续提升产品经济性、耐久性、舒适性等性能等。
聚焦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国际开放合作水平,工作方案还提出加强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车企落实好支付账期承诺;引导整车企业稳妥有序开展海外布局,因地制宜、共建共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全面提高合规经营能力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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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9/content_7040549.htm
5、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围绕行业应用需求和基础能力供给协同推进,从应用场景赋能、关键技术供给等方面部署了一系列重点任务,并以专栏形式细化明确了研发应用重点方向。
一是面向能源各场景全方位赋能。《实施意见》围绕煤、电、油、气各能源品种,系统部署了人工智能+电网、能源新业态、新能源、水电、火电、核电、煤炭、油气八大应用场景,推动能源领域共享人工智能发展红利,助力传统化石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新能源、能源新业态及能源交叉领域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培育壮大能源新产业新模式。在纵向上,围绕能源装备制造、能源生产、输运、调度、消费等环节,强化人工智能对能源产供储销的提质增效作用,提升能源系统整体效率。
二是专栏明确典型场景建设路径。坚持战略引领与精准落地并重的原则,聚焦智能化转型需求急迫、数据基础完备、应用价值明确、规模化应用潜力大的方向,以专栏形式明确了37个人工智能+能源的融合应用发展重点任务,涉及百余项场景,其中,油气方向有6个,煤炭、电网、水电、能源新业态方向各5个,火电、新能源方向4个,核电方向3个,同时,提出了各任务的建设路径与目标。
三是加大关键共性技术供给。围绕数据、算力、算法,系统构建人工智能应用基础支撑体系,提出人工智能在能源领域应用的三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方向:夯实数据基础,加快形成能源领域高质量数据集,确保能源数据全流程安全可靠;强化算力支撑,统筹规划资源,构建算力、电力深度融合的算电协同发展机制;提升模型基础能力,推动人工智能与能源领域软件深度融合,加快突破人工智能绿色低碳技术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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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9/content_7040257.htm
6、9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为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指引》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首先,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二,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必然会对劳动者就业择业、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企业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实施成本。为此,《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
第三,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第四,明确了企业与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照最长的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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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9/content_7040566.htm
7、9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评价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9/content_7040531.htm
8、9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信托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加强信托文化建设。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明确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要求。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9/content_7040529.htm
1、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实施方案》围绕体系完善、服务优化、疾控和中医强基工作、要素保障等方面,明确了12项重点任务。
围绕体系完善,《实施方案》提出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内涵建设3项任务。其中,就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实施方案》提出,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固定﹢流动”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全面建立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巡回医疗制度。完善县区医疗急救体系,提升重症和危重症患者急救、转运能力,畅通急救服务绿色通道。提升基层突发事件医疗应急能力,到2030年实现每个县区组建并强化1支背囊化医疗应急小分队。
就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内涵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到2027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基本实现县和县级市全覆盖,到2030年县域医共体紧密性、协同性进一步提升。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新生儿和儿童救治等中心以及专科临床服务中心建设。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进一步推广“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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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9/content_7039977.htm
2、9月14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奖励办法》明确丰收奖是农业农村部授予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丰收奖中3类奖项的定位分别为: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形成的成果。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含境外)从事技术推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组织的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以下简称“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联合协作并在机制创新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奖励办法》进一步优化了丰收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更加注重以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效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引导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一方面,突出成果大范围持续落地应用。成果奖将连续推广3年以上且近3年内大范围推广应用作为申报硬性条件,并对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以及推广范围、规模、普及应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突出打通科技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合作奖要求相关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3年以上,合作成果在推动绿色发展、产品品质提升、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突出作用;贡献奖要求相关人员精通业务,常年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服务,为服务区域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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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9/content_7040601.htm
新闻资讯
1、9月10日,上海市政协召开“加快打造商用飞机、商业航天等高端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专题协商会。
市政协主席胡文容出席并讲话,市委常委、副市长陈杰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并回应委员建言。
近年来,上海以服务国家战略为牵引,以打造商用飞机、商业航天等高端产业集群为目标,着力在技术迭代、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区域协同、生态培育等方面系统推进。会上,严旭、钱仲焱、张琦、金亚东、童继生、张谦、胡开颜等委员围绕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完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积极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鼓励企业产品“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提出建议。
胡文容指出,加快打造商用飞机、商业航天等高端产业集群,是增强城市发展动能、推动上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快培育高端产业集群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助推落实国家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助力上海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要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用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打造高水平产业人才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形成一批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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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50911/def72cccdac64467be34c1f6e936ba48.html
2、9月11日,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于在厦门闭幕。
本届投洽会共签约各类投资项目1154个,计划总投资6440亿元。
本届投洽会以“携手中国 投资未来”为主题,展览总面积12万平方米,举办了投资促进活动超过百场,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会,努力打造“投资中国”的标志性展会和双向投资促进的重要服务平台。
其间,举办了跨国公司座谈会、知名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强以及30多场专题招商活动,全方位、多维度展示“投资中国”活力与机遇。
投洽会上,国家部委、国际组织、商协会发布了21份权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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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0308.htm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公司)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具有多个“某牛”驰名商标,“某牛(电器)”企业商号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某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等。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王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0日,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五金等,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了企业年报。某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东项某在此期间亦申请注册了含有“某牛王”文字的相关商标。某牛公司认为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牛王公司应当知晓某牛公司企业字号及其商标的声誉,但其仍将包含了某牛公司注册商标及字号“某牛”二字的“某牛王”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存在主观故意,某牛王公司与某牛公司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某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向某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等。某牛王公司、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使用”行为,且某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牛王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遂判决驳回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仅包括将企业名称书写在牌匾、交易文书、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也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是使用企业名称的开始,某牛王公司申请了企业年报及项某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足以证明某牛王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使某牛王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保护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以上信息由市台办法律顾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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