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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案例
来访者张先生表示,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2年。目前,张先生已上班2个月,公司也足额发放了工资,但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
张先生多次催问,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最后告知他,要是对工作不满意可以辞职,公司会结清工资。然而,张先生觉得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受损,这该怎么办?
问:公司没有给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他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他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在该情况下,张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答: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用人单位若不及时纠正,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取经济补偿金。
法援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就业时应当及时关注自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及时、足额,若出现异常,应当及时与单位沟通,避免权益受损。
若在缴纳社保出现争议且无法与单位协商一致,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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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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