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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社会老龄化现象愈加突出,老年人在健康养老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随着传统家庭模式、生活方式的变迁,越来越多老年人主动或被动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又因老年人身体机能普遍下降,人身受损情况恐难以完全避免。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老年人权益保护与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案认定养老机构应对老年人尽到高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等合理界定义务边界范围,以客观化标准认定过错,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厘清因果关系,明晰养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化认定,有助于对养老机构行为提供司法规范与引导,更好保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养老产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刘某章等诉上海万某养护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区别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老年人应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应结合普通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与养老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标准,以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等为依据予以合理界定。对于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应采取客观化标准进行,在此基础上,公平分配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与义务人的举证责任,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晰养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化认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 养老机构 / 老年人 / 生命权
案例撰写人
宋贇、丁杏文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刘某兴与其妻(已死亡)共生育刘某章等四人。刘某章、刘某兴与上海万某养护院(以下简称养护院)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
2022年9月9日,刘某兴摔倒在地,养护院电话告知刘某章后,刘某章送刘某兴至医院治疗,刘某兴出院后回养护院。
2022年9月15日,因刘某兴身体原因,养护院再次电告刘某章,刘某章到场后拨打120救护车,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刘某兴已死亡。
刘某章等四人以养护院照顾不当,造成刘某兴摔伤致死,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护院对急救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按照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171846.90元。
养护院辩称,不同意刘某章等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兴入院时已达90多岁高龄,且患有多种疾病,养护院按照约定提供一级护理服务,其自行如厕时摔倒系不慎所致,监控录像因设备故障无法提供;养护院已及时通知家属,并由其家属送至医院就诊;刘某兴摔倒至髋关节骨折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系因心衰而死亡,并非养护院的责任。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6600元/月,其中服务费用:5550元/月,包括护理费2750元/月……”刘某兴居住的房间铭牌记载:重度护理。养护院告示牌记载,四楼多人房价格为2800元/月,护理费:中度2400元/月;重度3300元/月。上述合同中未载明护理等级。
《养老服务合同终止记录单》记载,因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抢救无效。居民死亡推断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髋关节骨折。根据刘某章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刘某兴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该研究院因尸体火化前未做尸检无法依据现有材料鉴定死亡原因而做退卷处理。
另查明,刘某兴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支气管扩张伴感染、老年性痴呆、心绞痛等疾病;养护院提供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用手册显示,年龄90周岁以上,最低等级为中度I级。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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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评析
一、养老机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
我国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缘起于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日益增加的实践需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对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核并未改变,最终将义务主体的范围限定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内,旨在秉承公共性法理,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之安全性,故应围绕“公共性”这个关键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切入点。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从上述规定可知,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系为身体机能逐渐衰退、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的、全日制的照护养老服务,实质符合“公共性”特性,应然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格主体。
二、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
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结合普通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与养老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标准共同界定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类型化认定: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注意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的注意标准应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与其所从事的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与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相适应,且不违背双方约定。具体来说,可参考以下标准:1. 可预见性;2. 危险可能性;3. 危险损害后果;4. 符合成本效益;5. 义务相对人的认知防范能力;6. 同类社会活动或同行业诚信善良从业者的一般注意义务。
➤(二)独特性规制: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细化界定
鉴于养老机构所处行业特性,除了遵循前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之外,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应当具备养老行业要求的资质及能力,更应当承担对于特殊群体保护下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综合来说,认定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1. 硬件上,提供满足照护老年人需求的硬件设施,保证养老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配置适合老年人的辅助防护器具,营造安全、舒适的低风险环境。
2. 软件上,对老年人身体机能、精神需求等多方面做好风险评估,进行分级护理规划,建立规范服务体系;就风险易发、多发处给予特别提醒,做好必要提示说明,履行好告知义务。
3. 人员上,做好资质审查及人员培训工作,在日常照顾过程中尽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老年人损伤;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手段及救援措施,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此外,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就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不同的服务(护理)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内容,其内容亦属于认定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如双方就具体服务约定不明,可参考收取费用对应的护理要求、日常服务情况、老年人状态等进行反推认定。
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护理费对应养护院不同等级的护理费标准、刘某兴高龄对应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刘某兴住房挂牌情形等认定刘某兴护理等级为“重度护理”。养护院应当按照“重度护理”的标准履行护理义务,包括搀扶老人回居室休息,且事发时刘某兴正处于发烧期间,养护院对其更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义务相对人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养老机构的过错认定应采取客观化标准进行,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公平分配举证,合理认定养老机构的责任承担。
➤(一)以客观化标准合理认定养老机构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化标准进行,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及同类社会活动或诚信善良从业者的一般注意标准等方面进行着手。
鉴于养老服务具有其专门性和技术性,为更好保护老年人权益及规范养老机构行为,我国出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在内的多重规范,上述规范内容就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应负的法定义务做了特殊且具体的规定,应当属于养老机构过错认定的重要标准。此外,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亦就结合不同老年人自身状况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约定,此亦属于养老机构过错认定之重要依据。
➤(二)以公平性原则正当分配举证责任
从安全保障义务所处民法典体系位置看,其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项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问题,亦应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由老年人对其在养老机构内遭受的人身损害系因养老机构违反义务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以“如果作为,能否避免损害发生或降低损害发生之可能性”为关键进行认定。
然实践中存在诸多老年人重伤或去世,由亲属代为主张的情形,老年人及其亲属在掌握相关证据方面实处于弱势地位,由其对于养老机构的过错进行举证难度较大,而养老场所处于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下,相应证据应更多处于其掌控之中。在上述举证困境下,老年人方应举证证明养老机构之过错,养老机构也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中,刘某兴上厕所未寻求护工帮助,但护工知晓后,对刘某兴未尽到护理注意义务,其护理失当行为存有过错;刘某兴摔倒后未经值班医生检查即扶起、背回房间,养护院对老人摔倒后未经检查即移动的处置方式也存在疏忽之过错;刘某兴家属有权了解事发成因,养护院也有义务配合家属查明原因,刘某兴摔倒存在“被人推倒”“不慎摔倒”“护工没扶住摔倒”可能性,事发区域设置监控录像装置,养护院作为监控录像设置方,未能维护好监控录像设备,导致无法查明原因,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养护院对刘某兴之损伤存在过错,刘某章等人要求养护院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令养护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司法裁判对于正在粗放型发展的起步阶段的养老服务行业具有社会引导功能。对于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实不宜模糊处理,只有通过明晰义务合理边界、明确过错责任界定,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方能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引导功能,引领养老服务规范化,保障好老年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长久高质量发展。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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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写人:宋贇、丁杏文
责任编辑:邱悦、牛晨光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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