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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水域生态,共筑法治防线:关注这场巡回庭审+法检联合普法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8-19 16:19:37

法槌在淀山湖畔敲响

 严惩非法电捕鱼

 庭后法检联合开讲

 细述生态修复的“法治良方”

 正值“8·15”全国生态日

如何用“小案件”承载“大生态”

一起来关注这场

 “巡回审判+实况直播+联合普法”活动

8月15日下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刑事审判当庭宣判,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起诉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本次庭审采用“巡回审判+实况直播+联合普法”模式,将庭审现场“搬”到了位于淀山湖畔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青少年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开展联合普法,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精准认定、生态损害多元化修复的创新实践、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深化运用以及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司法协作等议题进行深入探索与生动展现。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委员、青少年代表及村民代表70余人在现场旁听了本次庭审。

直播通过“上海高院”新浪微博、视频号、抖音号、快手号、知乎号,“上海青浦法院”视频号等平台同步放送,超11万人在线观看。

云上巡回庭审:司法亮剑护生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兜状电脉冲抄网在内陆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朱某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上海市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行为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被告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自愿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朱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

审判长黄勇在宣判后重强调:“生态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此案警示我们,必须敬畏自然、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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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联合普法:以案释法通俗讲

“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远大于其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害价值。”

“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是赔偿需要覆盖的核心。”

“以最严密的法治,守护好示范区的每一条河流、每一片湖泊、每一寸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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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本案主审法官李瑜婷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黄潇筱结合巡回审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庭审现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现场的旁听人员及线上的“云”听众进行普法讲解,聚焦热点问答,法官、检察官这样说:

➤ 问题一:上海市禁渔期如何规定?电捕鱼会造成怎样的损害?

上海市内陆水域实行严格的禁渔期制度,具体时间为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此期间是河道中幼鱼生长、鱼卵孵化的关键阶段,禁渔制度可保障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与生态恢复。

电捕鱼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捕捞方式,其危害具有毁灭性。高压电流的瞬间释放,不仅导致作业水域内成鱼、幼鱼、鱼卵及其他水生生物大面积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更会严重破坏水生食物链的完整性、水体生态平衡及自净功能,对水域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同时,该行为对实施者自身亦构成触电、溺亡等重大安全风险。

➤ 问题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些什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旨在全面弥补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损害,主要包括:

直接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即因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水生生物资源灭失的价值,例如鱼类、虾类等生物的价值。

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指生态环境从受损之日起至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本应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或减损的价值。例如,受损水域在修复期间丧失的净化水质、涵养水源、提供生物栖息地、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的价值。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指为减轻或消除污染、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至基线状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组织增殖放流、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程、进行长期生态监测评估等产生的费用。

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指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以及制定修复方案等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简而言之,赔偿是为了弥补生态创伤,让受伤的环境尽可能恢复“健康”。

➤ 问题三:受损的生态环境如何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的修复手段包含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

直接修复指在受损生态环境的原地,采用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修复措施,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替代性修复指在直接修复条件不足时,通过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同质量异数量、同价值异等级等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质量和价值。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并实践了多元化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增殖放流:责令责任人购买符合生态要求的鱼苗、虾苗等水产种苗,在科学指导下放流至受损水域或指定地点,补充生物资源,恢复生态平衡。

劳务代偿:对于经济能力确实有限但有意愿弥补的责任人,允许其以通过河道清理、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劳动来折抵部分赔偿费用。

认购碳汇、碳普惠交易: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碳普惠是指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公众的低碳行为进行量化核算,生成碳减排量,并赋予相应价值用于兑换商品、服务或参与碳交易的创新性自愿减排机制。

对于涉及碳排放、大气污染或难以直接修复的案件,责任人可通过自愿购买并注销经核证的碳汇或碳普惠,用以抵消其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 问题四:长三角示范区司法力量如何携手保护生态环境?

为应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挑战,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地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协作,构建了高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体系。

近年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地人民法院共同签署并发布《太浦河清水绿廊司法协同十项措施》,联合设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智库”,累计形成具有典型意义和规则示范作用的环境资源案事例19件,发布环境资源相关白皮书2份,还通过整合各个分基地,联合设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总基地”,作为开展补植复绿、湿地修复、碳汇林营造等活动的实体平台,实现了“异地修复、集中管理、效果共享”的目标。

周振波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成品车间副主任

本次巡回审判直播活动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创新,将环境资源案件的庭审现场移至淀山湖畔,并通过直播方式扩大普法覆盖面,大幅缩短了公众与司法的距离,使法律文本中的生态保护原则转化为可感可知的现实场景和“直播现场”。

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在庭审后立即联合普法宣讲,以本次案例为切入点,深刻诠释了生态环境损害的隐蔽性与长期性——看似微小的违法行为,实际可能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这种“沉浸式普法”有效打通了生态法治教育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庭后普法展现的替代性修复多元路径与跨域协作机制,生动展现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地人民法院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智慧。希望未来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实况直播+联合普法”的辐射效能,将“个案警示”转化为“社会共识”,让“人人尽责、共护环境”理念深入人心,携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徐纯晔

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委员、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本次巡回审判恰逢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案件刑事审判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当庭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并宣判;被告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使生态修复责任在庭审环节即时落地,生动展现了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的高效衔接。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地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上的创新实践,充分考量责任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生态环境修复条件,探索了劳务代偿、碳汇认购等替代性履行方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智库,整合各领域专家意见,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支持。通过联合建设司法协同保护基地,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跨域修复行动提供了实体平台。希望未来继续提高生态修复的显示度和可追溯性,确保每一例修复行动可追踪、可验证,让司法力量精准触达生态治理的“神经末梢”。

从案件审理的“惩治+修复”双重目标落实,到“巡回+云上”庭审的传播方式,再到庭后“法院+检察院”生态司法的讲解,每一步都是筑牢生态保护的法治根基的有益行动。

生态保护不是口号,而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硬性约束;法治守护并非遥不可及,而是就在身边、守护每一寸绿水青山的实际行动。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陈旭涛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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