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硕士学位授予的因素具有复杂性,通过将公开发表论文与研究创新能力培养关联,进一步要求发表一定级别和数量的资格论文标准备受关注,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诸多质疑。相应地,通过对浙江省25所高校硕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实证分析,发现存在着“零条款模式”“可选模式”以及“必选模式”等三种样态,并且在文件形式、明细水平、严格程度等方面亦有所差别。设置资格论文要求是现代大学自治的实践性延伸,也应当保持国家学位制度之下办学自主的有限性,特别是基于资格论文背后的正向性、反向性功能交互分析亟须对其进行合理安置。在国家学位制度之下,“学位授予标准是最能体现学位的实际价值和学位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评价尺度”,包括了学术标准与品行标准、肯定性标准与否定性标准等内容。2024年4月26日颁布的学位法第22条延续了高校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法律授权,“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这也被当作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与办学自主权的自然延伸,将引起新一轮高校内部治理的大调整。近年来,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术标准设定方面不断层层加码,“不得”“应当”“必须”等强令行为模式强化过程管理也成为当前从严控制的主流范式,研究生扩招背景之下的“毕业难”现象不容小觑。统计发现,硕士研究生非按期毕业率由2016年的不到10%增长至2021年的15.56%,仅2021年就有超过24万名研究生没有按期毕业,甚至更有学校临时更改毕业要求致使学生恐遭延毕,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因为未达到合格标准而陷入“被动延毕”。影响学位授予的因素具有复杂性,其中将公开发表论文与研究创新能力培养关联,进一步要求发表一定级别和数量的资格论文标准备受关注,同时也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诸多质疑。有鉴于此,本文将基于浙江省内高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的论文发表条款,进一步探讨资格论文要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改进学位授予的学术评价提供建设性思考。其实,在大一统的国家体系框架内,省域视角下的硕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一定程度上也是全国整体样态的一种缩影,通过选择代表性地区浙江省高校为切入进行解剖麻雀式地比较研究更具可行性优势。2024年,浙江省共有29所普通高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统计了25所的资格论文条款(另有4所未找到),主要存在“零条款模式”“可选模式”以及“必选模式”等三种样态。与此同时,各高校在设置资格论文条款的文件形式、明细水平、严格程度等方面亦有所差别,相对应地学校类型与培养经验又是背后隐性的影响因素。
零条款模式是指学校在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没有设置任何资格论文条件,即不将论文发表情况与学位授予挂钩,公开发表论文不构成评价项。在本次调研的25所浙江省高校中,共计6所单位采取了此种模式(占比24%),分别为浙江理工大学、温州大学、浙江万里学院、浙江传媒学院、浙江音乐学院和台州学院。例如,浙江万里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和《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仅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取得相应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达到硕士授予要求者,经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与此同时,也有学校在相关规定中使用“学院自行规定”“鼓励发表”等用语激励,例如浙江传媒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鼓励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专业有关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实验报告、作品等)。”
可选模式是指学校在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设置了资格论文条件,与此同时也设置了可替代资格论文的其他类目,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证明学术能力的途径。在25所高校当中,采用这一模式的有15所(占比60%),同时也逐步成为一种主流模式,其中美国的研究生教育评估就具有较强的开放性。除发表论文以外,替代性条款也涵盖了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学科竞赛、会议报告、专著译著、决策咨询以及学位论文等方面,对学位申请人的知识技能、核心素养、创新能力等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价,营造一种学术评价标准的开放性体系。例如,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强调是将学位论文作为评定学生创新成果的主要参考,明确规定“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和“相关创新成果可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也有学校规定了“学位论文盲审专家评阅意见均为A,‘且盲审成绩均为85分及以上’”即可申请硕士学位。此外,也有学校结合专业特色,增设获省或国家审(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新药品等指标。
必选模式是指学校在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中明确要求发表满足条件的资格论文方能申请学位,资格论文也成为衡量申请人学术水平的硬性标准,其他任何科研成果均不具备可替代性。在本次调研样本中,该类高校共计4所(占比16%),包括湖州师范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杭州医学院等。相应地,高校之间就资格论文的发表层级、数量亦有所区别,是否公开发表论文、发表几篇论文以及发表何种层次论文等成为学位授予的关键性因素。例如,湖州师范学院在《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以湖州师范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本人为第一署名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以湖州师范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本人为第二署名作者(导师团队成员为第一)在SCI二区期刊(或一级期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至少1篇。”杭州医学院要求“至少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一级及以上研究性学术论文1篇”,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进一步对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分类规定。比较来看,“零条款模式”以新招生院校为主,而这也与单位内部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发展进程有关,其中浙江省最早于1978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1世纪以前招生的10所高校目前均采用“可选”或“必选”模式,发表论文也是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内容。“可选模式”构成了当下资格论文要求的主流范式,其中既有部属高校,也有省属高校,还有市属高校;既有双一流高校,也有普通高校;既有综合类高校,也有专业性高校……教育评价场域当前所传递的评价观念、思维习惯、价值态度等都出现高度趋同。“必选模式”在特定行业领域也具备一定的共性、普遍性,例如省内3所医药类高校全部将资格论文条款作为硕士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由于立法未规定评价方式,各高等学校在设置资格论文条款时,也会根据自身情况依托不同的文件形式发布,但也带来了标准制定主体的离散化。例如,25所高校就主要采取了学位授予细则(或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研究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管理规定、培养工作规定)以及特别针对性文件的三种形式。首先是在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当中,通过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或科研成果要求之一,旨在让申请人提前知晓和了解相关要求,本身也是研究生入学培训中的重要内容。其次是在培养方案总则或培养管理规定当中,明确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方案中的重点内容,各二级培养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最后是在《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规定》《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等文件当中,往往也会针对学位授予过程当中的资格论文条件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
文件载体的差异性以外,各高校之间呈现资格论文条款的内容详略也存在着较大不同。一些学校仅以三、四行内容对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进行陈述,而一些学校则对刊物级别、作者署名、发表状态等进行细化,其中不少学校更是将学校规定作为最低标准,并进一步的制定权交予各学院,二级学院的“规则”亦具备司法效力。例如,有的就规定“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以不低于学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的(1)至(3)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创新成果具体标准,……。”与此同时,针对学术型和专业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也有差异化规定,要求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需要满足公开发表科研成果、省级实践竞赛获奖、省级以上展演之一;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需要满足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厅局级教研获奖、实践调研报告等之一。
学位授予本身即一种学位评价,当验收申请人相关的学术论文成果时,各高校之间亦呈现出一种“宽严有别”的处理方式。考虑到研究生群体对发表论文较为明显的短周期性需求,高校之间对论文刊发的要求也有不同。其中,有的规定“论文必须发表在最新版《名录》所列的刊物上和《目录》中的规定刊物上,必须见刊”;有的规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未能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可以提供一级期刊(仅限人文社科类)、SCI、SSCI、EI等刊源的高水平论文发表稿件及承诺,经学校组织专家组认定,可参与学位授予环节,颁发学位证书”;还有的规定“以录用为准(若个别学科有特殊要求,须报请研究生部审批通过)”……与此同时,对于未能满足学位授予资格论文条件的申请人,越来越多的学校补充了更加柔和的措施,先予以毕业并在其完成指标后再授予学位。例如规定“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全日制研究生和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暂不授予学位;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经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等发展,高校之间针对研究生学术水平的评价方式不断完善,但依旧注重将资格论文作为学术管理的工具功能,刺激着论文买卖市场。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科学研究的自由,大学当然可以设定发表资格论文的学位授予标准,而且发表资格论文还具有评价学术水平、提升学位论文质量、促进学术职业发展等多种功能何乐而不为;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大学不能随意增设发表资格论文的学位授予标准,这是学校企图将科研压力转嫁到学生身上,而现实学术刊物容载量有限,容易导致科研风气浮躁、学术腐败权力寻租等问题,背后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追问。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高等学校所行使的权利的正当性皆源于宪法授权,体现在我国宪法条款中的“高校办学自主权”。其中,宪法第19条、第46至47条中对高等学校的权力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其代表国家进行学位授予的权力,拥有相对自治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学位立法也对高等教育所开展相关教育活动进行了细化。例如,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了申请授予学位的标准:“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第32至38条中也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招生、教育教学、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术交流、评聘与任免教师、津贴工资配置、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财产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自主管理权力。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加规范地行使国家法律授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诸多文件来对包括学位申请人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学术论文的创新性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是均未对于学生是否需要在读研期间通过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来获得学位作出明文规定,构成了法律条款中的应用和延伸。
尽管高校领域拥有办学自主权,可通过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实现自主管理,但其自治权并非无限。是否具备将发表资格论文列为授予学位的前提条件,须从培养单位“有限自治权”与相对人“申请获得学位权”两方面进行审视。一方面,与西方大学学位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学并无独立颁发学位的权利,而是代表国家向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颁发的工作,学校自治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大学管理事务进行具体规定,学术评价标准应当遵循学位法相关要求。另一方面,申请获得学位权是学位申请人在法律上的重要权利,也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根据受教育权产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教育权分为三个阶段的子权利,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倘若高校办学自主不受限制,在扩大大学学术自由的同时,单一机械地设定学位授予资格和论文要求,很有可能会牺牲公民的受教育权,间接影响学习成功权的实现,本身也有违宪法精神。
其实,将资格论文与学位授予相互关联,本质上属于学术管理的一种手段,具有多功能性。一方面,资格论文能够激励学生提高学术产出,辅之以论文写作良好的学术训练,例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强调“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显然有利于强化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培养。相应地,在资格论文要求中明确规定学生的论文产出数量、论文发表等级、投放期刊的级别等,以考查学生学术能力。另一方面,资格论文作为可以量化的数据标准,有利于克服学术能力评价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避免由人们主观意识所造成的偏颇。现阶段,针对研究生进行学术管理,科研创新能力评价主要通过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进行,是一种非过程性的结果评价。相反,资格论文发表通常需要领域内专家评价,也有利于拓展学生学术能力的评价渠道,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能公开发表论文反映了该生的分析问题、写作和创新思维等能力都达到了一定高度。”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发表资格论文数量和质量来评估其专业能力,也有研究生感到发表论文可能为将来就业增加砝码。
相对来看,资格论文的存在可以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学术管理提供便利,但也会因此呈现出不利于实现学术管理目标的负向功能,进一步造成结构性偏差。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学生忽视质量的“急于求成”,冲击着人才培养的外适性、内适性、个适性规律等。大量文献阅读与时间精力沉淀是研究生学术能力提升的前提,鉴于我国研究生培养周期一般为两到三年,资格论文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的毕业压力,“强行”输出论文也带动论文质量下滑的连锁反应。例如,学生可能会向“黑”“负面”“垃圾”等期刊投稿,可能会寻求“黄牛”“中介”“机构”等外部帮助,引发期刊腐败、论文灌水、论文买卖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可能会带来学生迫于压力的“心理危机”,特别是研究生面临的科研压力增加,也催生研究生群体普遍出现焦虑心理。早在2008年,相关研究即表明高达47.5%的研究生表明发表论文的压力比较大,10.7%的研究生表明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会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公开发表论文也成为研究生群体的“心头大石”。学位授予标准就是教育质量认证标准,应当坚持一种合理期待的判断标准进行衡量,即崇尚一种“现实主义”的评价观,而不宜迁就。如前所述,许多高校将公开论文发表情况作为硕士研究生学术评价的核心标准,但在形式合法性背后也潜藏着一种实质不合理性危机,本质上反映的是大学自治与国家法秩序的紧张关系协调。硕士是人才培养的中枢,我国也已经迈入研究生教育大国行列、向强国转变,为规范研究生教育评价,确保研究生培养目标实现,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国家与高校应合力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与评价实践机制。
高等教育是分类分层的,事实也证明了推进研究生教育的我国一直在分类分层推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进一步明确指出学术创新型人才和实践创新型人才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学位法更是在立法层面巩固了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类型分化,以及“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的过程性管理。相应地,学术型研究生旨在提供科研和教学类的学习型人才,更加注重学术研究的潜能挖掘,专业型研究生旨在培养专业领域内较高层次的技术型人才,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工作经验积累,评价体系的构建各有侧重。显然,部分高校对学位授予标准中的资格论文要求不加区分、相互混淆,不仅悖离了人才培养的发展目标,而且也造成了错位竞争的低效同质,亟需破除以公开发表论文为专业型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固化思维。
任何标准都是相对的,都是以现实为基础,学位标准的立法也应当确立一个明确、合理且可实现的立法导向,学位法更是突出强调了“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的针对性和务实性,防止评价标准的“失真”“异化”。例如,有的文理不分、同质化要求;有的试图通过对教师的科研要求转嫁到学生身上,机械式地照搬、照抄针对指导教师核心期刊、一级期刊等考核标准。因为在他们看来通过设置硬指标有利于导师和研究生形成一个导学共同体,实现培养模式和科研模式的转型,以对指导教师形成“压力机制”和“倒逼效应”,但是可能又会事与愿违。以样本学校中的个案为例,2022年统一要求北大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一度引发学生的强烈不满。其中,2020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共1655人,在名单中随机抽取了100人对其发表中文论文情况进行调查,有且仅有48人合计发文73篇(截至2023年12月),绝大多数也为半月刊、旬刊等低质量期刊。交流中,他们也很感叹学校如此之高的学位资格论文标准,“太难了”“太不合理了”……
从研究生培养的视角来看,科研论文写作与发表不仅是一个结果,更重要的是一个过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素养和专业素养的重要措施,离不开过程性评价。与此同时,考虑到论文发表周期长,研究成果短期产出难,“唯发表论”也存在着相当多的局限,有的“研究生毕业在即,论文来不及细细打磨,观点不够成熟就草草投出去发表”“一些期刊收取论文发表费,论文篇幅短意味着收费低,因此压缩内容、减少版面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致使论证无法充分展开,一些内容只能忍痛割爱”,显然有必要引入一种能动主义的评价策略。例如,有的学校将“发表”修改为“撰写”(完成),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撰写一篇反映学位论文研究成果且达到发表要求的论文”,具体依托导师、导师组、学位委员会等评价机制;有的学校将“发表”延伸至“外审”(同行评价),明确投稿期刊论文的审稿意见为小修或大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可等同于发表论文。
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着力“破五唯”,但是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学术评价中,唯论文又是“五唯”的核心病灶所在,“破五唯”的成功落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唯论文倾向的纠正,因此就有学者积极主张“学术论文发表采取‘去资格化’措施。”2020年,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审核,结合学科特点,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诚然,论文依旧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破五唯”的本质也并非不要论文,避免矫枉过正。相应地,基于前述资格论文要求的“零条款”“可选”“必选”等模式分析,未来高校应更多采取“可选”的主流模式,在激励学生发表论文的同时赋予其他科研成果替代性,全方位地综合考量学生科研能力。
基于效果论的评价原则,学位答辩成果构成了人才培养质量的综合体现和重要标志,学位法同样明确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成果答辩与水平展示显性联结。例如,美国学位授予的关键即在于学位答辩成果,德国很多学校也没有发表文章的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即可……从严要求学位论文也成为我国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发展趋势,包括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等。相应地,高校应当跳出“只有论文发表才能证明学术能力”的思维陷阱,强化研究生学位答辩成果的质量评估,以及探索设置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成绩要求等。通过严格把关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在完成学位答辩成果的过程中实现学术能力的成长,以学位答辩成果的质量评价硕士研究生毕业时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撬动人才培养机制的转型发展。
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发展具有复杂性和周期性,培养与评价应当是贯穿全过程,其中就包括课程参与、导师评价、学科竞赛、实践活动等多个类目,可以科学增加学术能力评价的替代款项。例如,参与课题研究、获得发明专利、取得竞赛名次以及参与专著、编著、译著等编写。与此同时,培养单位也可结合自身办学特色或专业特色调整,广泛听取导师、学生、用人单位等意见建议,保持学术能力评价体系的开放性与创新性。综合比较“零条款模式”“可选模式”以及“必选模式”等三种样态,硕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去资格化”和“学术能力评价的多元化”结论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价值,要求是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积极拥抱研究生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发展。显然,以浙江省的25所高校样本为数据,以及仅针对单一时段内的政策文本为基础素材,也决定了存在广泛性评价、波动性分析不足的局限,交互分析有待进一步地强化与拓展。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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