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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卖房,夫妻“互怼”还动手?来“评理”→

转自:今日闵行 2025-08-17 18:03:58

詹女士(化名)和苏先生(化名)是夫妻,两人结婚多年。最近由于生意不景气,夫妻两人打算将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缓解一下经济压力,但在买卖对象上出现了分歧,詹女士瞒着苏先生私自将房屋低价卖出,这可惹恼了苏先生,一气之下,苏先生动手打了詹女士。

那么,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可以私自卖出吗?做客本期《我来帮你忙》节目的嘉宾——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许嘉偲为大家讲述了这起纠纷的调解过程,并普及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条款。

今年1月的一天晚上,詹女士拨打“110”报警电话说与丈夫苏先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还动手打了自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在了解详情后,对苏先生动手打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而苏先生则委屈地表示:妻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私自卖出,才导致自己动手打人的;而詹女士则表示自己对于家庭的贡献大,有权利处置两人的房产。双方都在气头上各不相让,派出所民警便移交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帮忙调解这起纠纷。

许嘉偲认为:导致这起家庭纠纷关键的导火索就在于“夫妻双方没有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妻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私自买卖”,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严格意义上来讲,妻子詹女士无权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私自买卖。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詹女士在未与丈夫苏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隐瞒丈夫把房子低价卖了”,这一行为违背了“平等处理权”的原则。许嘉偲解释说:“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夫妻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尤其是像房屋这样的重大财产,应当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做出决定。詹女士认为自己“对家庭贡献最大,有主导地位”的想法,并不能成为其单独处置共同财产的合法依据,法律上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因其贡献大小而存在主次之分。她的擅自低价出售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也侵犯了苏先生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苏先生打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家暴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念其是在一时冲动下才动手,事后也有悔过行为,同时获得了妻子的谅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最终,在民警、律师、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夫妻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互相谅解,这起纠纷得到了化解。在节目中,许嘉偲提醒市民: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本案例中,苏先生如果不认可该房产的买卖行为,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不过后续可能涉及到赔付买方一笔不小的“违约金”,得不偿失,因此市民一定要注意和防范。

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许嘉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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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记者:周宇博
编辑:张瑾欣(实习)
初审:岳顺顺
复审:石思嘉
终审:徐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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