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从事房屋装修的老板,得知张某的别墅要装修,便主动找到张某。后续,双方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的别墅进行装修改造。内容包括花园改造、土建及水电改造,工期6个月。施工前,双方都知晓且默认了合同所涉及的违法搭建内容。张某累计向李某支付230万元装修费用,但因李某迟迟未能完工,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李某返还装修款等。
在诉讼过程中,房屋的装修工程因涉嫌违法搭建被行政执法立案,经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施工的北面房屋的新增部分等属于违法搭建,责令拆除。经鉴定,违法搭建部分的工程造价共计113万余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主要为土建改造,而被告作为个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改造的内容主要为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三层房屋并对原有的房屋布局进行更改,且后续的施工成果也被认定为违法搭建,故双方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实践中,涉及土建、房屋结构改造等内容的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合同的订立、履行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影响。”区法院浦南法庭工作人员刘善熠解释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装修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包含土建等改变了房屋原有的规划又未经审批的,属于无效合同。
区法院认为,虽然施工方是受业主的指示施工,但在实践中,装修设计方案多数由装修施工方提供,其在设计阶段即会同业主一起确定施工内容。施工方作为专业的施工人员,对于施工内容是否合法应具备清晰明确的认识。也就是说,很多时候,施工方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不仅未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反而积极配合甚至主动劝诱业主进行违法施工。“这种主观上的侥幸及放任态度对于损失的产生具有一定影响,施工方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损失。”刘善熠介绍。
此外,在行政执法部门已经认定施工内容为违法搭建且责令拆除的情况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其在法律及事实上都不具有任何利用价值,为施工投入的成本只能作为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进行分担,施工方无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记者:陈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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