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毛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
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某(分别系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葛某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通过出借个人证券帐户或者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至客户实控的私募基金产品(即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共计人民币7.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
2020年12月,D股票股价连续跌停,为维持股价,被告人毛某、姚某(分别系P基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李某、蒋某某以利用FOF基金产品投至其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获取场外配资,伙同被告人白某某(系P基金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具体对接配资资金、管理证券帐户等),分别在沈阳、大连、上海等地组建操盘交易团队操纵股价。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至11月,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毛某、姚某、白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蒋某某、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百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利用私募FOF基金非法经营融资业务、操纵证券市场的新型犯罪案件,配资中介利用母基金将场外配资资金投至融资方实际控制的私募子基金,供融资方用于证券交易,向融资方收取保证金,赚取固定息差,并采取设定风控线、要求融资方补充保证金或者赎回子基金等风控措施确保配资资金安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场外配资行为,金融市场必须依法依规运行,场外配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会加剧市场波动,放大市场风险。任何未经批准,以个人或机构名义向投资者出借资金用于证券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投资者应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选取合法的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理性投资,远离场外配资,以免自身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案例2:陈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系Z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防止向金融机构质押的Z数据公司股票因股价持续下跌被平仓,指使被告人谢某某(系Z数据公司总经理)寻找配资和操盘人员,将股价维持在每股人民币13元左右(以下币种同),由陈某某提供资金并承诺对亏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后谢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由周某某组织交易团队,使用陈某某关联公司转帐的2.54亿余元保证金以及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控制的证券帐户及资金,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Z数据公司股票。
同年11月,周某某为非法获利,还指使他人采用“对倒”交易模式,将股价从13余元拉涨至21余元后全部抛售,非法获利合计2907万余元。清算后,高某某扣除交易亏损和配资利息后转入周某某实际控制的帐户1亿余元。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联合高管及操盘团队操控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及对倒拉升等手段人为控制股价,非法获利2900余万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价格形成机制,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上述人员处以刑罚,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检察官提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应当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利用信息或资金优势操纵股价,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社会公众要理性判断市场信息,警惕异常波动背后的违法犯罪风险,避免被人为操控的股价误导,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3:缪某某贷款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缪某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开展转手贸易为名,指使郑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其控制的L公司、Q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通过制作贸易合同、对应资金走帐交易记录、开具发票、支付服务费等方式,制造上述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商品贸易的假象,虚构经营能力,并以虚假经营材料骗得6家金融机构无抵押经营性贷款共计人民币1.02亿余元(以下币种同),后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及公司经营开支等。截至立案前,已到期贷款本金共计5700余万元,未归还贷款本金共计5000余万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缪某某先后冒用“周某”“朱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姓名为“周某”的出入境证件及姓名为“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各1份,并将上述部分证件用于日常生活、公司经营等。
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对缪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手法较为复杂的贷款诈骗案件。被告人缪某某通过控制数十家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伪造经营流水,骗取6家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亿余元,造成5000余万元贷款本金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引导侦查,从资金流向、经营模式等多维度夯实证据,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创新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研判,实现犯罪打击与风险防控同步推进;针对银行开展相关贷款业务中的风控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
检察官提醒,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要严格贷前审查,加强对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的监测,防范虚假贸易融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融资,不得虚构经营背景骗取贷款;公民要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以防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金融犯罪全链条打击,既依法惩治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又注重综合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案例4:翟某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被告人连某某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为其编造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址、伪造公积金缴纳记录的方式,申请H银行、S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先后骗取H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S银行20万元。贷款到帐后,被告人翟某某等人从中抽取贷款金额60%左右的佣金。
另查明,翟某某等人还介绍其他多名借款人员采用上述手段,将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人员包装为医药公司、建筑公司等单位职员,以此骗取H银行 “个人消费贷款”共计1110万元。其间,翟某某负责为上述借款人员伪造贷款申请所需的社保金缴纳记录及银行流水等材料、陪同客户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负责对外招募、接送客户等事宜。
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翟某某等4名贷款中介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判处连某某等30名借款人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非法贷款中介翟某某、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贷款材料等手段包装“职业背债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1160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工作,确保非法贷款中介及骗贷借款人一个不漏,实现了对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官提醒,金融秩序关乎经济安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可能构成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切勿轻信“包装贷款”等非法中介宣传,避免成为犯罪帮凶;金融机构要严格贷前审查,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职业背债人”等风险。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持续深化金融检察综合履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案例5:徐某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系X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Y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虚构投资电影可获取票房分成高额回报的事实,通过其购买、注册并实际控制的X影业公司、Y传媒公司等,以少量资金购买部分热门电影的股权,对外联系中介团队,采用拨打电话、添加微信聊天、组织观看电影、举办茶话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诱骗刘某等298人与X影业公司、Y传媒公司等公司签订电影投资份额转让协议,累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以下币种同),返款984万余元。经查,徐某某实际控制X影业公司、杨某某等19个银行帐户,通过多次、交叉转帐,转入徐某某个人银行帐户资金400万余元。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对徐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手法隐蔽的影视投资领域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以投资热门电影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募集资金1.1亿余元,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检察机关准确识别“真项目、假投资”的犯罪手法,通过审查虚增成本、高额返佣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运用穿透式资金审查方法,构建“募集—转移—洗白”全流程证据链,同步打击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
检察官提醒,影视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法治保障,投资者要警惕以热门影视项目为名的投资骗局,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切勿轻信“保本高收益”承诺;影视行业从业者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虚构项目或违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动的监测,防范资金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守住群众“钱袋子”,切实维护人民财产安全。
案例6:吴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洗钱
陈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至2023年3月,李某某(在逃)作为N公司(主营酒吧、游艇俱乐部等业务)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游艇会百万会员项目、内部保障性投资等名义,通过举办宣讲会、文艺活动、亲友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上述投资项目,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率及保本保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李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资金至境外,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致使7亿余元无法返还。
被告人吴某某(系李某某配偶)在N公司担任资金结算中心总监,参与公司宣讲会等投资宣传活动,向公司提供其本人及亲属的银行帐户用于收取投资款,并参与资金调配;被告人薛某某系资金结算中心出纳经理,负责管理银行帐户并进行资金调配。二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3亿余元,造成损失7亿余元,并自2021年3月起使用大量银行帐户收取投资款4200余万元供李某某调配使用。被告人陈某、许某分别系N公司下属游艇俱乐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亿余元、3100万元,未兑付7000余万元、300万元。
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对吴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百一十万元,对薛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与洗钱犯罪交织的金融犯罪案件,李某某在长达十年间,以虚假投资项目为名,通过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3亿余元,并将巨额资金转移境外,造成7亿余元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资金穿透审查,准确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仍帮助吸收公众资金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同步查处洗钱犯罪;创新涉案财物处置机制,通过全流程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检察官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对承诺“保本高息”的投资项目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企业及从业人员要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参与任何非法集资活动,切勿为违法犯罪提供资金帐户或支付结算帮助。检察机关将保持对非法集资和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强化行刑衔接、完善追赃机制等方式,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7: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作为J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募陈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招募多名业务员,以投资农产品和境外酒店的名义,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公开宣传J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大部分被用于兑付前期本息、支付销售提成及运营成本等,造成损失11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弥补投资人全部损失。
经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连同2022年5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作为H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集资150余万元,造成损失114万余元。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和公司决策记录,准确认定被告人地位作用;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为全额追赃挽损夯实基础。本案的办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责任认定、证据审查和追赃挽损方面的探索实践。
检察官提醒,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逃避监管;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对承诺“高收益”“保本付息”的投资项目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公民不得随意接受委托担任与自身无实际关联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远离非法集资,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
案例8:唐某保险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起,被告人唐某以J公司的名义与其管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投保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T保险公司”)、中国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为J公司投保M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M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后员工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生工伤事故,唐某在向T保险公司、R保险公司申请团体人身意外险并获得理赔,却采用伪造赔偿协议、虚增支付员工钱款等方式夸大损失程度,并隐瞒团体意外险已获得理赔的情况,向M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骗取被害单位M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
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5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唐某相应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主责任险诈骗案件。被告人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J公司,通过伪造赔偿协议、虚增赔偿金额等手段,在员工已获得团体意外险理赔的情况下,又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骗取保险金30余万元。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区分合法理赔与诈骗金额,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针对保险行业存在的风险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
检察官提醒,保险制度是重要的风险保障制度,投保人要如实申报理赔材料,切勿虚构或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保险机构要完善理赔审核机制,加强对异常理赔的监测和核查。检察机关将坚持惩治犯罪与行业治理并重,持续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案例9:余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起,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出资成立多家信息科技公司和电子商务商行,组织员工通过聊天软件,在境内外招揽有外币与人民币汇兑需求的客户,利用境内资金池与境外资金池两地平衡的手法,非法从事跨境双向汇兑业务,同时利用虚拟货币、境外电子游戏卡、礼品卡为媒介,以抛币、卖卡等方式调节两地资金并从中牟利,经查,余某某等15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亿余元(以下币种同)至5000万余元不等。
经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5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余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以国际礼品卡、游戏卡等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的新型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通过设立多家公司,采用“两地资金池平衡”模式非法从事跨境汇兑业务,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严重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适时介入机制作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通过对资金穿透分析和电子数据取证,准确锁定各层级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和地位作用,实现有效打击。
检察官提醒,外汇管理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以虚拟卡币等为媒介开展的跨境资金转移活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社会公众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相关行业要加强支付工具管理,防止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
案例10:顾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顾某在担任Z银行上海分行闵行支行零售部副经理、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直营团队长等职务期间,明知贷款中介赵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客户贷款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仍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审核贷款的职务便利,为赵某申请贷款的事项提供帮助,发放贷款人民币1200万余元(以下币种同),非法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7.8万元。案发后,顾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对顾某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银行从业人员与贷款中介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案件。被告人顾某作为Z银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在收受中介贿赂7.8万元后,违规审批发放贷款1200万余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夯实顾某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运用实质判断方法,准确把握行为人侵害的法益类型,确保全面评价犯罪,体现了对金融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检察官提醒,金融安全需要各方共同维护,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审批权限谋取私利;信贷审批必须严格把关,对存疑贷款材料应当加强核查;金融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经营,不得通过行贿等手段违规获取贷款。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全链条惩治金融领域“黑灰产”行业,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安全发展。
案例11: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境外注册成立SY公司从事国际换汇业务,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境内外分别设置资金池,通过被告人余某某等境内留学、移民中介人员招揽有外币与人民币汇兑需求的客户,通过聊天软件与客户、中介组建换汇事宜对接群,安排客户将人民币转入指定境内银行帐户,再由王某通过其在境外的换汇合作公司将等值外汇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外帐户,进行非法跨境换汇业务。经查,王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以下币种同)。
经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4月至5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某、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跨境非法经营外汇案件。被告人王某作为SY公司负责人,在未经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境内留学、移民中介招揽客户,非法从事外汇兑换业务3亿余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其他涉案中介人员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跨境金融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官提醒,金融开放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境外机构在我国开展金融相关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外汇兑换等金融业务;留学、移民中介机构要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客户资源;公民办理跨境汇款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警惕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检察机关将坚持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对外开放并重,持续深化国际司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境金融犯罪活动。
案例12:Y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立案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案件“挂案”监督模型,在线索滚动排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对Y公司涉嫌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亦未就本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疑似“挂案”,遂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案件卷宗,查清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Y公司及相关人员构成票据诈骗罪及骗取票据承兑罪等罪名,公安机关立案后未能查实Y公司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本案确有监督撤案之必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202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并成功监督撤案的涉企“挂案”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经全面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涉企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无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监督撤案,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企业遇到经营困难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实施票据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在依法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坚决防范不当司法行为影响企业发展,持续深化“挂案清理”专项工作,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