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浦江天平 > 文章详情

街道办未充分履行“飞线充电”监管职责,如何解?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7-03 14:29:59

社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现象频发

排除安全隐患刻不容缓

检察机关建议属地街道办依法履职

但整治工作进展缓慢

这个问题如何实质化解?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行政机关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中旬,针对上海市某区某街道办辖区内的部分社区,存在居民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即“飞线充电”等问题,某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并向某街道办(以下简称街道办)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街道办收到后予以书面回复,表示已经组织开展了整治工作。

之后,区检察院于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前往社区现场勘查,发现“飞线充电”情况整治效果不佳,遂以街道办未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区检察院诉称,其在开展“涉电动自行车及换(充)电柜等消防安全监管专项活动”时,因街道办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部分社区存在“飞线充电”的情形,继续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整改措施,有效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街道办辩称,其作为非机动车安全充电的监管单位,有义务监督和管理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充电等事项。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公益诉讼中,街道办已进一步通过“疏堵结合”的治理模式推进工作,相关社区“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已基本杜绝,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街道办也将固化治理成果,完善长效机制,提高辖区内社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综合治理水平。希望区检察院认可被告的整改工作,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非机动车“飞线充电”等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街道办具有监管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事项的法定职责,故区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涉案街道办初始整治行动成效不佳的背后原因是缺少争议解决的有效切入点。府院沟通平台搭建后,法院建议该街道办根据区检察机关的指引,围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多元化的政策宣传和高效的违法行为处置行动。同时务必关注“飞线充电”等问题背后的成因,切实解决居民的实际需求。

街道办遂对涉及“飞线充电”的户主建立底数清单并分级分类推进整改、向业主发放告知书并张贴在每个楼道中、发动楼组长及志愿者进行日常宣传消防安全、在电子屏和公众号及业主群进行大量宣传,由物业对相关业主进行日常提醒,发现问题后上门劝阻,对拒不拆除、撤除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在社区内设置足量的电动自行车棚,配备统一的充电装置,降低充电收费标准。通过以上“疏堵结合”的治理模式逐步消除了社区内“飞线充电”的行为。

2024年12月下旬,合议庭成员与区检察院,连同市检察一分院、特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属地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共同到社区现场检查飞线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经现场查看,已未见“飞线充电”的情况。区检察院对涉案街道办当前整治“飞线充电”所取得的实效予以认可,认为该街道办已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并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已消除,行政公益诉讼争议获得实质性化解,对区检察院的申请予以准许,裁定终结案件。

法官说法

韦亮

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法官

居民社区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随着电动自行车的广泛普及,国内多地发生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最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从源头上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要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的安全管理。

一、属地政府监管职责与综合治理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与管理,属地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管非常重要。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对此,人民法院也支持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以各项司法机制调动各方力量,防止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基层组织管理职责与协助治理

“飞线充电”问题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居民对于电动自行车便捷、实惠充电的现实需要与社区实际硬件、管理配套不足之间的矛盾。社区的村、居委会及物业等单位,应当及时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为改善相关硬件条件提供必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亲民、近民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日常违法行为的劝阻工作,并积极引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指引,制定相关住宅小区管理规约,全方位助力保障社区充电需求和使用安全。

三、居民安全用电规范及责任义务

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居民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也需要特别关注充电方面的安全,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因自身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极易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仅可能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在经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后还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如发现他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居民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社区公共利益,有权进行劝阻。如违法行为实施者不听劝阻的,既可以向所在社区的村、居委会或物业进行反映,也可以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一、《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文字:韦亮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