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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消费:上海法院一案例入选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6-16 16:48:57

编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支持拓展网络消费场域,护育网络消费韧性,厚植网络消费潜力,促进网络消费蓬勃健康成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其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精准聚焦并有效解决了网络促销中的典型问题,督促经营者珍视消费者信任、兼顾消费者利益,实现网络消费良性运行。

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家具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家具。该公司针对某款床垫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规则为: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实际上,当日19时33分该公司即接受定金支付。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告知客服人员已下单,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客服人员回复结果随后公示,同时告知张某有机会享受半价优惠。张某随后支付订单尾款2399元,合计支付金额为2499元。后来,该公司公示的优惠名单中并无张某,该名单显示第1名下单时间为10月24日20时0分0秒,第50名下单时间为10月25日9时32分1秒。张某申请享受半价优惠,被该公司拒绝。该公司认为,张某未在活动时间内下单,不符合优惠条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商品一半的价款1249.5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家具公司提前接受定金支付,张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时间不符合促销规则,并表示张某有机会享受优惠。据此,张某有理由相信其有资格享受半价优惠。根据某家具公司公示的优惠名单,若客服人员在张某告知时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规则,张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该订单并在20时后支付定金,进而促成符合优惠条件。某家具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误导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某家具公司返还张某1249.5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开展了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经营者作为促销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诚实守信,既要保证促销规则的公平合理,又要便利消费者进行消费。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因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不断完善技术手段及促销规则,规范网络消费中的促销行为,促进形成正常有序的营销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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