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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按责理赔!松江法院审结一起医保基金追偿案

转自:上海松江 2025-06-15 17:28:33

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就医时使用医保卡结算,但该医疗费系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医疗保险基金追偿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由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车辆保险公司按照侵权责任认定比例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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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第三人为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分别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于20211231日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陈某某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全程使用医保结算,共产生医疗费用21489.16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为15224.68元。

作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单位,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认为该医药费系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医保返还40%,即6089.87元,同时,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理赔责任。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陈某某系基本医疗的使用主体,明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对方承担的情况下,但其在医疗过程中全程使用医保结算,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受损,故其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指出,本案中应该由王某某支付医疗费用,但其并未支付,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垫付,由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车辆的保险方,本应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责任,但其却在保险事故中,认为应该扣除医保统筹部分。此作为违背了保险做法及保险义务,更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害,应该先行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陈某某辩称,其年事已高,并不清楚交通事故中医保基金的具体使用规定,不同意承担返还责任,认为该追偿责任应由事故肇事方全权负责。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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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医保基金追偿的对象为应负担医药费的第三人即侵权人。如果伤者向医保基金承担返还责任,其仍需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赔偿后再向其车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程序较为繁琐。为了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法院组织调解,由侵权人车辆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理赔责任,既能高效追回医保基金,又能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良好效果。”松江法院佘山法庭副庭长闫理介绍。

“案涉诉讼标的并不高,但是案涉的款项源于医保基金。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疾病的状态下,可以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保障的权利。该案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保障全体参保人的权益。”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主任林琳表示。

据了解,此前,区法院与区医保局共同探索医保基金追偿的司法救济路径,并依托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机制,成功化解了多起医保中心作为原告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帮助国家追回了40多万元的医保“救命钱”。

记者:陈菲茜

编辑:周正豪 沈莉娜

审核:周样波 薛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