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
模式重点信息速览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核查。为引导和促进广大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海关遵循“诚信守法便利”的守信激励原则,在核查领域实施“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什么是海关核查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哪些情形适用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企业开展核查: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适用常规信用管理措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且其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
(三)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
Tips:对《企业自查情况表》中的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高级认证企业均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管理类核查事项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哪些情形不适用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1.总署或者直属海关组织的专项行动涉及的核查作业。
2.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或核查指令中有径行核查、实地核查要求的作业。
3.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调查的核查作业。
4.高级认证企业被向下调整信用等级后不满2年的。
5.经海关风险研判认为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面对新模式,
企业该怎么办?
1.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同意以自查模式协助海关开展核查。
企业如表示不同意适用该模式,海关将按要求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2.企业如果选择以自查结果认可方式协助海关开展核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报送海关。
如被核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自查,可向海关核查人员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
3.企业如在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且符合海关主动披露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出现哪些情形海关会
开展实地核查?
1.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2.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
3.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
4.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
5.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6.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
Tips:因上述六种情形造成企业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下一步,上海海关将进一步加大对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宣贯力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积极释放守法便利政策红利,不断提升外贸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稽查处、莘庄海关
编辑:李昕珂
审校:张书岭
监制:潘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