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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这些变化与你有关→

转自:上海规划资源 2025-05-12 18: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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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 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乡〔2024〕110号),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上海市设施农业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细化政策措施,本市出台了《关于优化本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5〕171号)。

Part.1

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则

1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畴,新增二级分类

一级分类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用于工厂化作物种植、育种育苗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场内道路、智能监测、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附属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用于工厂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必须配建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场内通道、智能监测、看护管理等附属设施用地。

二级分类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主业,必须配套建设并符合用地标准的非经营性设施用地。

羊舍

(畜禽养殖设施,生产设施)

粮食烘干设施

(作物种植设施,附属设施)

2

明晰规划路径,简化小型农业设施规划编制要求

涉及150、180、202的项目

郊野单元控详规划新编或调整

202以外的项目

郊野单元规划实施深化(图则更新)

202以外的小型农业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简易图则(一图一表)入库程序

3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在管理规则参照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37号)执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应尽量减少使用耕地,项目到期后及时复垦还耕,无需缴纳复垦保证金

Part.2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办理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工作口径》中系统梳理了“备案申报-审核认定-上图入库-开工验收”全链条工作机制,精准界定建设主体、责任主体、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边界和协同路径,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要求为导向,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Part.3

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模式

1

系统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服务半径不再录入大土地系统,相关服务范围的描述需在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应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用地规模,鼓励复合利用,节约集约用地。

2

地类管理

细化原地类认定情形,重点保障温室大棚内生产设施布设需求。对于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含温室墙体、耳房)的作物种植项目,温室大棚内的占地小于100平方米或宽度小于1米的监控设备、温控设备和轨道、水池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硬化场地和基础等(破坏耕作层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5%),均按原地类管理。

3

历史项目管理

分类处置各类历史存量项目,按照“统一研判,鼓励盘活、统筹腾挪”的原则,推动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拓展现代农业发展新空间。

Part.4

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实行属地化责任制,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负责监督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备案用途、内容等实施建设和经营,督促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土地复垦,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规划资源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区级建立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和绿化市容等部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负责对项目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需进行年度联合巡查,巡查结果需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绿化市容局。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建立季度例会机制。

负责分析研判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做好规划资源用地保障,促进乡村产业项目落地。

(供稿:乡村处、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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