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会员卡、油卡、游乐园卡……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如果遇上门店经营不善突然“关门”,我们该怎样追回预付费用?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对瑜伽馆“关门”引发的四十余起预付式消费退款纠纷系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案情回顾
2022年,某商场内开办了一家瑜伽馆,门店经营期间,陆续推出次卡、年卡、充值卡等课程包,如:普拉提小班课买30节赠5节、买一年赠一年、充7000元送2000元等。2023年5月左右,瑜伽馆突然关门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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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是瑜伽馆的会员之一,她购买了普拉提小班课30节,赠送5节同类课程。她还从其他会员处受让小班课22节,名下共有课时57节。截至瑜伽馆关门歇业,周女士等百余名会员尚有未使用课程权益无法兑现。各会员与门店经营者沟通退款未果,陆续起诉至人民法院。
各原告诉称,被告瑜伽馆未通知各会员即关门歇业,现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向原告提供课程服务,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服务合同,并按照各自未兑付权益的价值退还剩余课时费,具体计算方式均要求按照实付金额与所购权益(包含赠送权益)的比例确定折后单价,再计算未兑付服务价值。
被告未到庭应诉。
人民法院裁判
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各原告与瑜伽馆订立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瑜伽馆在合同履行期间关闭门店停止经营,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各原告有关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还预付款本金金额,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瑜伽馆未向会员提供过实体会员卡或其他书面会员权益凭证,而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管理各会员信息,起诉时该小程序内的会员信息虽已无法查阅,但各消费者均在闭店初期保留了体现剩余会员权益的小程序截屏,故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截屏材料结合不同情形对剩余金额作出认定:
情形一,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或课时)之比计算优惠比例,再按优惠比例计算未兑付服务的价款;
情形二,根据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
情形三,对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消费者,如周女士,其能证明转让通知已经到达经营者的,则应按照转让人与经营者约定的会员权益计价方式,而非按照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对价,计算未兑付服务的价款。
系列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贺宇红
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近年在零售、健身、教培等行业广泛应用,它为消费者带来交易便利、锁定优惠权益、满足计划性消费需求,也能帮助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压力、提升客户黏性。
而预付式消费具有信用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消费者可以通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预防商家倒闭、冲动消费、“霸王条款”等消费风险。
一、及时锁定证据,破解消费者维权困境
商家闭店致服务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返还预付款余额。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需要对其会员身份、剩余未兑付权益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数字化交易方式日渐普及的背景下,通常由商家掌握着交易证据的管理权,商家闭店后可能恶意隐藏、消除交易载体中的信息。本批案件中,消费者及时保存闭店初期的会员信息截屏,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高效裁判。
二、契合新司法解释,准确认定预付款金额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解释》首次明确了合同解除后预付款的返还规则,即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细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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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案件中,涉及消费者购买不同课程包、享受不同折扣权益时的退款金额认定,亦与《解释》确立的规则相统一。
三、细化双向规制,营造诚信预付式消费环境
《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全面细化规则,立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实际,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倾斜保护,例如: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明确经营者掌握会员权益等关键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此外,还规定了消费者依法诚信转让预付卡的权利、“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同时,《解释》也对消费者提出诚信消费的要求,防止个别不诚信消费者滥用权利对经营者进行“薅羊毛”。通过双向规制,为交易双方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则指引,将有助于维护安全、稳定、有序的预付式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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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贺宇红、杨坤直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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