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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我是员工?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4-30 22:00:58

未签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方代发......如今,一些“打工人”面临这样的困境:离职后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却反驳道“从未有过该员工”。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如何举证自己的“员工身份”?“打工人”在工作中又该如何保留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A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珠宝首饰的批发与零售的贸易公司,为提高销售业绩,长期招聘主播进行直播带货。


2022年7月14日,周某入职A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约定主播薪资为税前基本工资1万元,并根据直播间的销量发放佣金、目标奖以及溢价。后因A公司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周某主动离职。


2023年1月11日,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A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在仲裁过程中,周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人员工作安排计划表等证据。仲裁机构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证明效力,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诉讼中,为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周某补充提供了若干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由A公司人事招聘录用、曾加入A公司微信工作群、曾接受A公司关于直播话术的培训与考核、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曾向其发放工资、公司员工倪某曾通过微信转账向其发放工资等事实。此外,周某还补充提供了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外卖订餐记录、网购快递记录、面试软件中的面试记录等证据。


被告A公司则辩称,公司从未招聘过周某。倪某并非公司员工,倪某向周某的转账并非工资;外卖、快递记录可以人为选择,不能作为工作地址的确认,据此,周某的证据不能达到其系公司员工的证明目的。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有效证据链,理由如下:


首先,办公地址吻合。微信聊天记录反映A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启用新办公地址,与法院向A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地址一致;周某在主张劳动关系期间的订餐、网购的收货地址均与A公司的地址相同。


其次,工资发放时间吻合。周某收到转账的时间均在每月9号,与聊天记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告知周某每月发工资的日期一致,周某收到的转账为工资具有较大盖然性。


最后,人员吻合。聊天记录中的微信群中有诸多备注了联系电话的成员,经法院电话联系其中数人,均与该群备注的真实姓名一致,均称有在A公司处工作的经历;法院还查明微信群中部分成员确在A公司处有社保缴纳记录。


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周某要求支付2倍工资差价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确认周某与A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周某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法院判决后,A公司并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沈会川

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陈佳婧

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劳动创造价值、创造生活,良法善治始终以维护和谐的劳企关系为出发点。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化解劳动纠纷,推动涉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前端治理,法官在此建议劳动者


一、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


劳动者个人应当明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二、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及时保留证据,避免遭遇维权难、赔付难的困境。建议“打工人”在日常工作中可保存以下记录:


1、工资流水。若工资由个人发放,应当保留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明确代发工资员工的姓名、电话、身份信息等。必要时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实名验证功能获得付款人的实名认证信息。


2、日常工作记录。工作汇报、总结日报、周报,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办公软件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业绩排名以及完成率记录等,以此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与工作岗位要求相一致。


3、地理位置信息。劳动者可将自己的外卖订餐记录、网购快递记录、照片位置信息作为证据。若在职期间订餐、网购的收货地址、所拍摄照片的位置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办公地址一致,劳动者可以以此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


4、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如工牌、单位辞退员工的谈话录音;出差记录如出差申请单、交通票据、酒店住宿发票;同事证人证言等。


三、加强自身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


劳动者可以利用法院、人社局等部门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了解学习劳动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并积极参加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普法活动,掌握最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诉讼证据规则,以便合理维权、依法提供劳动。


同时,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承担诚信用工之责,为劳动者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和更加公平、更有保障的发展环境,促进双方共同构建互信融洽、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建议用人单位:


一、注重对规章制度的全面严格落实


企业应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告知劳动者,以此作为评价劳动者行为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作出的重要决定都要有相应依据;在细化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奖惩规定等制度的基础上,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依法发放劳动者薪资报酬并缴纳社保、合理调岗、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资料加强保管,并定期对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规范。


二、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沟通


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尊重员工,充分与员工沟通,减少员工不必要的负面情绪,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也要发挥其作为沟通桥梁的作用,做好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履行好工会的社会职责。


三、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学习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年休假工资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了然于心,以此增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加强企业管理、防范用工风险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沈会川、陈佳婧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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