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了生物医药、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上海法院1个案例入选。
依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促推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
——“图形用户界面(GUI)”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号及案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系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设计,其中设计10为一包含了动态界面视图的手机正面。上海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某公司)开发并提供名称为“趣某某”输入法软件的iphone手机和安卓系统手机下载版本。金某公司认为,上述输入法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萌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金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萌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萌某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萌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专利视图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本案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通过程序语言固化于软件中,该软件安装于金某公司提供的手机中。本案在进行比对时,主要考察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对于涉及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比对,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既要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又要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经对比,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的行为仅系为图形用户界面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而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供用户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即萌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新活动,其专利申请和授权也反映了该领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加强保护对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专利权的严格保护及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激励,对维护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良好生态和促进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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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如何保护?上海法院这么判》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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