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科协 > 文章详情

离职员工销售非本司制造的同类产品,如何维权? | 柯律师

转自:上海科协 2024-03-28 14:17:18

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主要针对新能源发电设备进行研发、制造并投放市场,拥有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我司发现离职员工在市场上销售非我司生产制造的同类产品,导致我司原有客户流失。请问,怎么能够更好地维权呢?

李先生

//
杨先生:

李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信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离职员工的上述行为,可能存在多方面侵权认定,可以考虑通过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违约等途径进行有效维权,可结合侵权行为特点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必要情况下可多项主张。

  第一,采用专利权保护路径。因贵司申请有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当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贵司已授权有效专利的权利范围内时,贵司可以主张专利权保护。此种情况下,贵司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分解,与自身专利对应技术特征,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此外,贵司还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自身专利产品的销售情况作证据固定,为侵权判赔金额提供依据。

  第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离职员工利用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贵司技术秘密生产制造的,采购被诉侵权产品的客户属于贵司保密的客户名单的,贵司可以主张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维权。但应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维权对权利主体有较高要求,需要贵司作初步评估和证据准备,且涉及商业秘密鉴定等其他程序。

  第三,采用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路径。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有与贵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贵司可以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维权。当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有贵司企业名称或者包装、装潢等的,贵司也可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维权;但贵司的企业名称或者包装装潢应当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要件。

  除上述常见的知识产权维权途径外,若离职员工与贵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离职员工可能存在违约行为,贵司也可以选择依据违约条款向离职员工主张违约责任。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如意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扬法律服务之帆

护科创奋楫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