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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出游,宝山法官提醒注意这些事项→

转自:上海宝山 2023-10-03 08:42:54

中秋国庆长假

大家在出游放松的同时

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以三个不同的游玩场景为例

借助《民法典》等法律相关规定

提醒大家注意假期安全!

游泳篇
01
切勿私自野外游泳

野外平静的水面下可能是重重危险:岸边湿滑、水底淤泥、水中水草渔网缠绕、水中温差大并有漩涡和暗流等等,都可能会导致野外游泳的人溺水甚至死亡。面对野泳溺亡的案件,野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野泳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在同行人已经采取积极施救措施、相关场所经营者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并无过错的情况下,由被侵权人自负责任。

02
关注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范溺水风险

《民法典》第34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务必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除了最基本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身体健康之外,还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认真做好出行安全教育工作。

例如,及时排除家中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出行时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为防范儿童溺水,父母理应叮嘱教育孩子不到水库边玩耍和游泳,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若因疏于教育和监护导致悲剧发生,父母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未成年人也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切不可擅自参加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公共场所篇

长假期间,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娱乐场所想必人头攒动,各种体育比赛、演唱会、展览等聚集性活动肯定热闹非凡。《民法典》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范围,实践中通常考察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二是管理人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进行积极应对和救助。

对于外出游玩的市民朋友,法官提醒:

1、身处人员密集型场所时,注意观察安全出口的位置和疏散通道,牢记箭头所指的疏散方向;

2、注意防范火灾、踩踏等事故,不要在人流中逆行,或弯腰系鞋带;

3、乘坐游乐设施时,仔细阅读《游客须知》,遵守规则秩序,检查好安全装置;

4、不乘坐“三无”设备,检查有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带儿童乘坐游乐设施一定要家长陪同,慎重选择游乐项目。

动物园篇

假期,动物园是不少“带娃家长”的好去处,但是在观赏过程中,如果行为不当,可能发生动物伤人的意外。

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在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动物致害行为、受害人有实际损害及两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首先可以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在动物园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即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便有一个关于“投喂动物反被动物伤”的案例。该案例中,伤害事件发生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上海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鉴于被侵权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的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动物园虽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

为了避免悲剧再度上演,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作为游客,应当文明游园,尤其是带着孩子参观动物园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在保护孩子安全的同时,也帮助孩子树立“保护动物、遵纪守法”的意识。遇到游客乱投喂食物,可以劝阻或者及时向动物园工作人员举报。

通讯员:胡明冬

编辑: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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