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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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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2-07-05 11:41
摘要:不构成欺诈,构成知情权侵害

今天(5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刘某某诉称之欺诈,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砍价第六刀购买“加速礼包”是否遭受欺诈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本案所主张的欺诈是指在参与涉案手机的砍价活动过程中,因被告向其推送六项欺诈信息、隐瞒真实砍价设计规则,导致原告对“免费拿”的成功率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花费9.9元购买加速礼包的错误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采用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具体到本案,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曾在原告购买加速礼包起前向其推送了所有六项涉诉欺诈信息;其次,从加速礼包的购买路径及使用规则来看,购买礼包仅是参与砍价活动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普通消费者并不会将“加速砍”与“包砍成”混为一谈;再者,结合已查明事实,原告使用礼包砍掉了0.03元,该使用效果与“最高可抵3-8人帮砍”描述基本相符;最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虚构奖品数量、虚假抽奖等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欺诈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元并承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请,难以支持。

原告知情权是否遭受了侵害?

法院认为,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性交易不同,涉案活动中的“砍到0元”鼓励用户在特定的时间(24小时)内持续性地参与投入。被告作为涉案活动主办方,其在以“免费拿仅差百分之00.9”、“已砍掉99.1%”等方式对砍价进度进行提示时,理应考虑到该披露方式是否直观、明确,便于普通消费者理解。虽然被告称消费者可以结合其他页面披露信息对页面显示的百分比进行核实,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涉案活动既定的活动场景及砍价情境烘托下,很难自行发现、理解上述差异。因此,从平衡主办方(经营者)、参与方(消费者)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被告宜采用易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方式披露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活动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的披露瑕疵主要涉及关于砍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精确、有歧义,以及对砍价规则设置了不方便的链接等。倘若经营者能够及时、准确、直观地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则可减少部分消费者一定的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这些损失虽然并不构成对用户现有财产的有形损害,但从损失内容来看亦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对于砍价进度信息的披露方式存在一定瑕疵,侵犯了原告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知情权侵权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考量涉案活动特性、普通消费者认知程度、被告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原告参与涉案活动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人脉及合理维权成本等,依法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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