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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轨交由谁核准?我国首个跨省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说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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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抒怡 2020-10-09 15:50
摘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

今天下午,记者从“一体化示范区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专场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探索建立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包括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领域等在内的共19项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这也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域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据介绍,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既要最大限度做好与国家、一市两省现行目录的有机衔接;又要尽可能消除差异、因地制宜整合制定示范区内统一的核准目录。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两个不变、跨省授权,属地管理、权限统一”的原则,即:

一是示范区内涉及国家核准的项目权限不变,仍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是示范区内涉及省级核准的非跨省(市)域项目权限不变,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属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除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涉及跨省(市)域投资项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共涉及19项核准事项。四是对示范区内省级以下核准权限,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国家明确由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凡是两省一市中一地已实行备案管理的,在示范区内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实现最小范围核准,共有12项核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坚持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

这份《目录》共包括12个领域49项,核准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微调,可以概括为“五个不变、一个删除、一个新增、一个优化、五个调整”。

“五个不变”即信息产业、原材料、轻工、高新技术、境外投资等5个领域与国家、两省一市现有目录保持一致,核准权限不变;“一个删除”即机械制造领域,根据2019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整体删除;“一个新增”即为凸显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在《目录》中增列“生态环境”领域,将污水(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列入其中;“一个优化”即外商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方面政策最新的修订情况,采用了最新表述。

“五个调整”即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5个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1)农业水利方面。农业不作调整。水利工程领域除国家事权外,明确了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示范区内,在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2)能源方面。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对水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领域的其余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热电站领域除省级事权外,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依据相关规划或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规划核准。

(3)交通运输方面。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领域其余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中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

(4)城建方面。除省级事权外,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领域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除省级事权外,城市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快速公交系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供水、城镇燃气领域其余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

(5)社会事业方面。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旅游领域的其余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省级事权外,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这份《目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覆盖行政面积约2400平方公里。示范区外企业投资项目仍按各省市现行核准目录的管理要求执行。示范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实行核准管理。

《目录》的出台有利于在示范区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降低跨区域投资的制度成本和协调成本,营造无差异、便利化的区域投资环境;有利于统筹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完善跨地区市场化配置要素,在国内大循环的基础上畅通省际毗邻地区的微循环;有利于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方面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栏目主编:孔令君 文字编辑:孔令君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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