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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以来审结71起!KTV侵权纠纷为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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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6-07-09 22:01
摘要: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

文/若水

 

 不久前,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侵犯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判决两公司侵权成立,须停止侵权并向权利方赔偿。这是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一年半以来,审结的第71起“KTV著作权侵权案”。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KTV败诉的比例超过九成,难道他们不知道在侵权吗?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

 

九成以上侵权案件KTV经营者会被判有责

网络时代的来临,让数字音乐作品的复制、放映更加便捷,但另一方面,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加强。在KTV和娱乐业的繁荣背后,是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的凸显和著作权纠纷的逐年增长。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

 

此类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KTV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经营者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生活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一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报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规定熟视无睹。

 

另一方面,现在不少音乐出版企业都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诉讼代理,发现侵权、主动维权愈加积极、规范,导致案件的大量上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涉案歌曲不乏一些耳熟能详的歌曲,例如《桃花朵朵开》、《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明明白白我的心》、《宁夏》、《分手快乐》、《盛夏的果实》、《广岛之恋》、《心太软》、《伤心太平洋》、《恋爱ing》等传统经典歌曲和现代网络音乐都在涉案歌曲曲库中,KTV歌曲侵权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

 

“九成以上的KTV经营者都会被判侵权。”上海知产法院胡宓法官介绍,KTV著作权侵权案的主要特点是诉讼同质程度高、侵权事实发现困难、被控侵权主体应诉率低而败诉率高等特点。在根据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结案的该类型案件中,其中不乏“好乐迪”、“上海歌城”等一些耳熟能详的大品牌KTV场所,同时也有一些不知名的KTV场所。

 

演唱会画面是否属保护范围?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问题呢?法官从审判实践中发现,被诉KTV场所大多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所保护了解不深。

 

比如,对于MV音乐作品,一般KTV场所也都认可这是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是,对于一些由演唱会画面组成,并不以固定机位机械录制歌手现场表演,或者由某一歌手多个演唱会场面通过导演、摄像对不同画面、不同镜头、不同角度的选择、剪切、编辑,插入演唱会之外的生活场景、花絮等画面制作而成音乐电视作品,很多被诉KTV并不认为这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例如,在一起上海歌城欢宁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中,上海歌城欢宁娱乐有限公司就提出,涉案音像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音乐电视作品。

 

但是通过审理,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这种作品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对侵权的判赔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从已审结的案件来看,根据涉案歌曲数量和知名度,一般情况下一首歌曲判赔三百元左右,如果歌曲知名度较高,一首歌曲一两千元也有。如果涉案歌曲较多,一般判决四五万元是基本常态。在一起上海闵迪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中,上海闵迪娱乐有限公司被判赔10万余元。

 

胡宓法官表示,“判赔数额的加大,体现的是社会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司法保护的力度,反映的是法院助力文化产业大发展,始终不渝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决心。”

 

他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形成合力,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监管,建立起稳定的渠道,使著作权付费使用成为稳定常态,让企业有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环境。同时,KTV经营者也应提高权利保护意识,采取措施合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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