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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宾利车索赔案先例,奔驰哭诉维权事件能否适用“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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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晓英 孙煜华 2019-04-16 13:15
摘要:“退一赔三”的规定源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消法”)的第55条第1款,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日,一位奔驰女车主的哭诉维权引爆了整个网络,该车主不久前在陕西西安“利之星”4s店买了一辆奔驰汽车,然而提车5分钟还未出店时,发动机竟出现漏油,店方称走“三包”换发动机。目前,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涉事奔驰4S店涉嫌质量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责成其尽快退车退款;奔驰店方表示愿意先退款再检测,但遭到女车主的拒绝,她表示愿意等待检测结果出来后依法维权。在这起事情中,值得关注的是,女车主是否可以主张“退一赔”?

 

“退一赔三”的规定源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消法”)的第55条第1款,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消法出台后,在汽车销售领域,全国出现了多起“退一赔三”的案件,而这类汽车消费维权案件中,车主起诉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的占比颇高,高达六成多。而这类案件获得“退一赔三”成功维权的并非全部,仅占五成多,败诉的原因,多数是因为车主举证不足,无法提供销售商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其中最轰动的莫过于宾利车索赔案,一审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退一赔三”;而最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则认为宾利销售商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此巨大的反差也引发公众的热议。一审、二审判决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关键在于两法院对于“欺诈”的认定标准稍有差异。根据该案二审判决,要“退一赔三”,必须既要考虑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又要衡量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要“退车的程度”。

 

所谓欺诈消费者,是指汽车销售方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认定汽车销售方是否存在消费欺诈时,应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从主观上看,销售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即销售方明知汽车存在某一个质量问题并且明知自己告知消费者的是虚假情况且这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进而与消费者进行民事行为。其次,从客观上看,销售者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如:虚构或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又如:隐瞒事实真相,掩盖、歪曲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方式,可参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最后,从客观后果上看,汽车销售方的欺诈行为使得消费者对其所说谎言予以接受和相信,从而作出错误判断,表达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欺诈人进行了相关民事交易。

 

回到这起奔驰案,奔驰车未开出4S店发动机就出现漏油问题,经检查后发现需要更换发动机,显然这属于在三包期内存在安全性能问题,若销售方对此知情而故意隐瞒不告诉消费者,则涉嫌销售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其退车并赔偿3倍车款。如果销售者事先并不知情,而在退车前经两次修理或更换发动机仍不能排除故障的,消费者要求退车的,就应当退车,但不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

 

在判定奔驰4S店是否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予欺诈方面,关键一环是看4S店的PDI检测行为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真实。PDI的全称是:Pre Delivery Inspection ,即售前检测。通常一辆汽车从开始生产到最终出售,会做4次PDI检测:第一次:总装下线检测,第二次:物流公司交接检测,第三次:新车到店检测,第四次:车主提车检测。目前,女车主已要求调查PDI检查是否真实,如果奔驰4S店在检测单上造假,就存在欺诈,并且造假的部分(如发动机)又涉及汽车的安全性能,就可以主张退车,并有权要求赔偿三倍车款。

 

何谓安全性能问题“达到退车的程度”?如果不考虑欺诈因素,那么车主若要退车,则应在三包期内提出,且汽车主要零件存在质量问题,即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两次更换相关配件或无配件可更换,达到了必须退回的程度。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退车的条件是: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换两次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不过,如果经销商存在欺诈,那么对于安全性能问题的严重程度应该可以降低,只要消费者发现安全性能存在故障,就可以直接主张退车退款,并要求销售者赔偿3倍的车款,而不应强调必须达到“两次更换相关配件或无配件可更换”之要求。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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