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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会不会以利用政策漏洞把资金套出去?人大代表:汇入汇出一定要审计,这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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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张骏 2019-03-11 06:46
摘要:此次立法释放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强烈信号,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草案日前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成为代表委员这两天讨论的焦点。

 

代表委员们认为,此次立法释放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强烈信号,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保障。

 

体现全方位开放的思路

 

“此次立法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说,鼓励外商投资已经不像改革开放初期靠税收优惠、靠土地资源,现在更加注重公平竞争、内外资平等原则,来着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此次立法着眼于发展增强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在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看来,外商投资立法体现了全方位开放的思路,更有利于外资在中国长期稳定的发展,更能吸引和留住外商。

 

他说,过去外商虽然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但进入中国有严格的限制和门槛,比如对其人员流动、物流、资金流等有严格的监管。“实际上,光靠税收优惠、稍微低价的土地并不能充分吸引外商。对于外商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在投资国家长期稳定持久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也表示,“税收的补助并不是吸引外资的长久之计,企业要提高竞争力,一定要去寻找制度的高地和成本的洼地。对于一个外商企业来说,投资地的稳定性和预期性更加重要,而中国的制度环境非常具有国际竞争力。

 

针对目前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这部法律草案都有呼应,比如强调外商投资政策的公开透明、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竞争、强调地方政府要守约践诺。

 

“这对改革开放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代表委员们表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我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说,草案从法律上结束了三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的企业组织形态和治理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不一致,不再以资本的来源界定企业组织形态,简化了企业的法律形态,实现了企业法律形态的内外并轨。

 

给外商吃了一颗定心丸

 

草案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指在外资准入阶段给予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一些代表指出,这就是把国民待遇从准入以后调整迁延到了准入阶段,这是高水平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

 

“这是全新的制度设计,也是此次外商投资立法的关键条款。”沈春耀表示,这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原则——坚持内外资一致。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给内资的待遇就是给外资的待遇,国家对内资怎么管理,对外商也怎么管理。

 

这一条也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杭迎伟提到,这项改革正是从上海起步试点。上海自贸试验区诞生之初就开始探索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发布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到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已经精简到45项。在这个过程中,全国人大在自贸实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给予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而外商投资法草案许多重要的改革条款就是对于近年来自贸区改革创新实践的固化。

 

“这等于给外商吃了一颗定心丸。”代表们认为,此举大幅度减少了准入限制,提高了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中“放管服”改革要求,将有效释放市场的活力、激发了外商投资的热情。

 

统筹好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

 

根据草案,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在一些代表看来,投资投诉机制只能起到建议协调、事后总结调整的作用,对纠纷问题应当鼓励通过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渠道来解决。建议在后续法律法规中明确仲裁或法律裁定及诉讼程序的相关关系。

 

根据草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朱建弟建议,增加一条汇入汇出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以防止利用政策漏洞把资金汇出去套出去的倾向。“国外所有法规均有这一规定,这是国际惯例,也体现了国家主权。”

 

“要统筹好扩大开放和防范风险的关系。” 一些代表提出,目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滞后发展状态,对外资放开以后,不能陷入“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境地,建议在推进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的同时,也要弥合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修改与废除造成的监管空白与风险。

 

“我们要切实做到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代表们建议,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要同步撑起外资安全审查这张网,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他们还建议,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对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管理能尽快明确配套的管理制度,并尽快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和调整,以保证本法的全面实施。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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